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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签订医疗协议无效 医疗费用被判全部退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5 19:32

一个患者与私家诊所缔结包治好医疗协议,因该私家诊所不具备展开医治活动的主体资格,故其与患者缔结的医疗协议无效。日前该诊所被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法院判定全额交还所收的3万元医疗费
工作要追溯回到2011年。陈某因得脑血栓留下后遗症无法医治,所以到张某开设的私家诊所就医,经张某确诊:陈某右手五指不能伸屈,右手不能抬高伸直,右脚后脚跟大筋缩短,行走拐出脚尖向内,右膝关节大筋缩短不能屈回。通过确诊后,两边达成了一个医疗协议:张某许诺两个月左右将陈某治好,能有力活动,以右手五指能伸屈,右臂能伸直抬高,能抓起约五斤重的小板凳为规范,并约好医药费为人民币3万元整,医治期限不超越三个月,协议书还约好,若医治没有成果,三个月后达不到两边洽谈的规范,张某无条件返陈某已付出的费用。
随后陈某按约好交付了3万元医疗费给张某,但张某却未能在约好的时间内将陈某治好,陈某所以要求张某交还医疗费。经屡次追索无后,张某将陈某告上了法庭,要求免除两边签定的医疗协议,并要求张某交还3万元医疗费。
法院经审理查明,张某并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从2006年至2011年私行展开医治活动,曾被市卫生局责令其中止执业活动,没收非法所得人民币3万元及药品,并处以人民币6千元的罚款。法院以为,张某未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不具备展开医治活动的主体资格,其与陈某就医治事宜签定的《协议书》,违反了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则,属无效合同。张某依据《协议书》先后向陈某收取了共3万元医治预付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许被吊销后,因该合同获得的产业,应当予以返还”规则,关于该款,张某应当全部予以返还。法院终究判定张某向陈某返还医治费3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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