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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予执行的程序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31 01:48
先予履行的程序
(一)先予履行的请求
先予履行的请求由权力人向受诉人民法院以书面的方式提出,人民法院不能在没有权力人提出请求的情况下依职权自动采纳办法。当事人请求先予履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让请求人供给担保的,能够责令请求人供给担保,当事人不供给担保的驳回请求。
(二)先予履行的裁决及履行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先予履行的请求应当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两个方面:一是请求先予履行的案子是否归于先予履行的规模;二是请求是否契合先予履行的条件。人民法院对契合先予履行条件的请求,应当及时作出先予履行的裁决。裁决送达后即发作法律效能,义务人不服能够请求复议一次,但复议期间,不中止先予履行裁决的效能。义务人应当依裁决履行义务,拒不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能够依据权力人的请求或依职权决议采纳履行办法强制履行。义务人请求复议有理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决吊销原裁决。若原裁决已履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采纳履行反转办法。
(三)先予履行裁决的终究处理
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则,人民法院在案子审理完结时,应当在裁判中对先予履行的裁决及该裁决的履行情况予以阐明及提出处理意见。权力人胜诉,先予履行正确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定中阐明权力人应享有的权力在先予履行中已得到悉数或部分的完成;权力人败诉,先予履行过错的,人民法院应在判定中指出先予履行是过错的,责令请求人返还因先予履行所获得的利益或裁决采纳履行反转办法强制履行,被请求人因先予履行遭受丢失的,请求人应当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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