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在外地施工期间散步被歹徒伤害算工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9 21:13

在外地施工期间漫步被暴徒损伤算工伤吗
【事例】
某施工企业在全国许多城市常常有工程,员工常常因作业需要在外地施工。2007年员工陈某在外地施工期间,一天晚上11点左右在其租住的民房邻近的路上漫步时,遭人掠夺被刺身亡。法院的刑事顺便民事判定书,确认了上述现实。陈某家族要求企业给予因工逝世待遇,理由是“因公外出期间,遭受非自己职责的意外事端”。企业以为,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则,确认工伤的相关条件是:因工外出期间,因为作业原因遭到损伤或许发作事端下落不明的,才确认为工伤。陈某晚上出外漫步明显不属作业原因,因而不能确认为工伤。陈某家族又向劳作和社会保障局恳求工伤确认,劳作和社会保障局受理后以为。陈某的逝世不属于因工逝世,不能确认为工伤。陈某的家族不服劳作和社会保障局不予确认为工伤的决议,在法守时刻内向人民政府恳求行政复议。复议机关在举办听证后以为,劳作和社会保障局的决议正确,保持了陈某不属于工伤的确认定论,驳回了陈某家族的复议恳求。陈某的家族仍不服,又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后以为,陈某的逝世不属于“因公外出”。其逝世的原因也不是因作业原因。不该确认为工伤。遂判定驳回了陈某家族的诉讼恳求。
【问题解析】
企业以为陈某不该当确认为工伤的定论是正确的,但理由不妥。所谓“因公外出”,一般是指实施守时作业制并且有确认的日常作业区域的用人单位的员工到日常作业区域之外从事单位组织的临时性活动。尽管从方式看,陈某契合“因公外出”的条件,但依据本案现实,陈某常常因作业需要在外地施工,外出施工具有常常性和固定性的特征,结合陈某的作业性质,本案现已不是一般含义的“因公外出”,外出施工是陈某的正常作业。因为作业性质的不同,日常作业场所有可能是固定的,也可能是变化的,包含因出产特色、作业需要而常常变化的作业区域,本案陈某作为修建施工人员,日常作业场所是变化的,其在外地施工的工地是其作业场所。因而,陈某在外地施工不是“因公外出”,不能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规则。
本案陈某是在下班时刻漫步时被刺身亡,明显逝世时刻不是作业时刻;工地是陈某的作业场所,逝世地址是居处外的小路,明显陈某逝世的地址不是作业场所;陈某是在下班时刻、在作业场所外漫步被刺身亡,外出漫步不是企业的组织,也不是完结作业所有必要,明显逝世原因不是作业原因。
综上所述,陈某不是在作业时刻、作业场所,不是因作业原因逝世,不契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规则,因而,不能被确认为工伤。
【律师提示】
不能对“因工外出”作死板了解,假如外出作业具有常常性、相对固定性,并且作业内容是员工的日常首要作业,则不该了解为“因公外出”。正确了解作业原因,应当将作业时刻、作业场所与之结合起来,并且应当判别行为是否完结作业所有必要,不能作孤立的解说。
【败诉原因】
本案原告败诉的首要原因是过错了解了《工伤保险条例》中“因公外出”的规则。因死者陈某外出漫步是在作业时刻、作业场所之外从事私家活动,不是单位所组织,也不是完结作业所有必要,逝世原因不是因作业原因。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