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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的性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6 06:40

1、定金的性质能够由当事人约好。当事人能够在合同中约好定金具有互不排挤的多重性质。例如,敌对约好金,当事人能够约好在正式缔结主合同后,定金不予以返还,而是转而用作违约好金;关于成约好金、证约好金,亦可经过约好使其给付后一起具有违约好金性质。
2、在有些情况下,即使当事人未约好,也能够推定定金兼具约好性质以外的其他性质。如违约好金、解约好金和成约好金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而从合同存在必能证明主合同的存在,故上述三种定金当然一起具有证约好金的性质。
3、当事人未对定金性质作出约好时,应当作出相应的推定。一般情况下,应当推定该定金仅具有定金的一般性质。依据《担保法》规则的立法精力,我国的买卖习气以及司法实践的遍及认可,我国定金的一般性质应当为违约好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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