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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普通程序简易化审理有什么特征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7 22:53
何 谓一般程序简易化审理,司法实践中存在着三种不同的观念:一种观念以为,一般程序简易化审理,是界于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之间的一种新的审判程序。另一种观 点以为,一般程序简易化审理,是简易程序在适用范围上的扩展化,即只需被告人认罪,事实清楚,依据充沛,即便是或许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也可适用。第 三种观念也是本文所建议的观念以为,所谓一般程序简易化审理,是指有条件地对一般程序进行简化的一种刑事案子的庭审方法。
其应具有下列特征:
一 是应具有一般程序性。由于肖扬院长对这项变革明确指出,应“在不违背刑事诉讼法的前提下,探究一般程序简易化的有效途径”。鉴于刑事诉讼法在第一审程序中 只规则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据此咱们就不能将一般程序简易化审理上升为一种新的审判程序,不然就依法无据。同理,也不能用简易程序扩展审理一般程序的案 件,这也是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则相悖的。为此,一般程序简易化审理只能是依一般程序进行审理,而不能依其他什么程序进行审理,即具有一般程序性。
二 是应具有简化性。这是进步一般程序审判功率的客观要求,是对一般程序中的法庭预备、法庭调查、法庭争辩等庭审方法进行浓缩、变通和化繁为简,但不是扔掉普 通程序中的某些法定过程。扔掉了,就与刑事诉讼法相悖了。需要阐明的是,司法实践中对一般程序简易化审理的简称颇多,有称简易审、简洁审、简化审等。咱们 以为,依据词典对“简化”的解说,称简化审会更精确些,且也有利于同简易程序差异开来。
三 是应具有约束性。司法实践中普遍以为对一般程序的简化是有条件的,该约束条件是根据被告人认罪,是因被告人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无贰言,为防止庭审机械和不用 要的繁琐而进行的简化。但也有人以为,还应加上“或许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这一约束条件。咱们以为,假如再划定一个“或许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子 界限,那么对或许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又不能适用简易程序的案子,如“比较复杂的一起违法案子”等,即便是各一起被告人均认罪和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无贰言, 也只能适用一般程序而不能进行简化审了。再者,对或许判处无期徒刑的一般程序案子,即便是被告人对所犯的数罪都认罪,对指控的重罪、轻罪均无贰言,也有必要 机械地墨守成规而不能对任何一罪有一点点的简化审了。这也不免过于教条。咱们以为,适用一般程序简化审的案
件界限应以被告人的情绪划线,而不宜以惩罚划线, 这样才干愈加客观、全面地予以适用。至于对被告人一罪或数罪中或许判处死刑的罪,被告人也认罪了,并对指控的违法事实无贰言,是否也能够简化审呢?咱们认 为,鉴于保证特定被告人权力的考虑,可不宜适用,但这仅仅一种破例。
此 外,在简化审的详细适用中,还应留意因案而异,即凡适用一般程序的案子,被告人认罪和对全案指控无贰言的,咱们就可对全案予以简化审;被告人对指控的同种 类、多起违法中的部分罪过无贰言的,或许对指控的数罪中部分罪过无贰言的,咱们也能够对这部分无贰言的违法事实进行简化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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