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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专利权初审决定作出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原告元大金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0 02:56
〖案情〗原告:元大金属实业(深圳)有限公司。被告:常州市电动工具厂。1999年3月4日,蔡水德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恳求了名称为“一种滑板车的刹车设备”的实用新型专利并获授权,专利号为ZL99203943.6.该专利权力要求为:1、一种滑板车的刹车设备,包含车架主体、车轮定位架,其特征在于在后轮定位架上绞结车轮盖,车轮盖的内外表设置与后车轮合作的刹车弧面,并设有一使车轮盖常态时与后车轮别离的弹性元件。2、依据权力要求书1所述滑板车的刹车设备,其特征在于所述弹性元件的首端固定于车架主体,结尾抵于车轮盖的内外表。3、依据权力要求书2所述滑板车的刹车设备,其特征在于相对车轮盖的背部方位,于后轮定位架上设置制动面。同年12月20日,蔡水德授权原告出产、加工、制作及进出口的方法运用涉案专利技能,并托付原告处理涉案专利在我国海关恳求维护事宜。2000年1月20日,蔡水德授权原告独占运用涉案专利。同年9月6日,上海外高桥海关依据原告恳求,对被告出口的6780台滑板车予以拘留。10月12日,原告向法院申述,要求被告间断侵权并补偿原告经济损失人民币50万元等。2000年6月8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了信隆车料(深圳)有限公司提交的吊销涉案专利权的恳求。10月13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被告提出的涉案专利权无效恳求,以别人已提出吊销专利权恳求没有作出决议前又恳求无效宣告为由告诉不予受理。11月23日,法院依据被告提交的恳求间断审理资料间断了该案审理。2001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吊销涉案专利权的检查决议。8月22日,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受理了蔡水德对上述检查决议书的复审恳求。2001年11月7日,法院决议康复该案审理。12月25日,法院经审理以为,虽然被告运用的技能与原告专利权力要求共同,但被告运用系公知技能,据此,径行判定原告的诉请不予支撑。一审判定后,原告提起上诉。上诉人现已在二审撤诉。〖分析〗该案在审理中首要触及以下两个争议较大的法令问题:一、 间断审理仍是康复审理。该案间断审理期间,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了吊销或保持涉案专利的初审决议,是否康复审理有两种定见:一种定见以为,该案须待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初审决议收效后,再行康复审理。在此之前,涉案专利权力仍处于有用状况,故应当持续间断审理。应当说,这种定见是较 “稳妥”的。按一般的观念和做法,待涉案专利经行政程序、行政诉讼程序完结后,法院再行康复审理并无不当。可是,这种定见没有考虑到诉讼延迟给当事人形成的危害。另一种定见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初审决议后,即可酌情康复审理。笔者附和这种观念,理由首要有:1,专利法令关系长时刻处于不稳定状况,专利胶葛长时刻不能解决,不利于权力人权力的维护,也不利于市场秩序有序展开和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依据新修正专利法规矩,恳求人恳求吊销专利到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裁决,正常周期一年左右,一方不服的,还能够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恳求复议,又是一年左右的时刻。假如一方对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决议不服的,还能够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诉讼又可经二审程序。因而,吊销专利权的案子假如依照一般的程序可通过四个相对独立的程序,往往约须四年才干完毕。在这么长的贰言期间,假如知识产权局现已实体审理作出吊销原告专利权的初审决议,法院仍间断审理,则难以平衡和满意其他好坏关系人的合理经济利益。所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尽可能视情对专利诉讼及时康复审理,契合专利法修正引出的实践难题。2,依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专利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若干规矩》第9条的规矩,原告供给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检索陈述的,即使被告在辩论期内恳求宣告专利无效的,法院能够不间断审理。应当以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初审决议是依据恳求人供给了相应依据经实体检查后作出的,因而,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初审决议书的可信度和正确性高于一般检索陈述。所以,法院更有理由康复侵权案子的审理。3, trips对知识产权审判的整体要求是树立高效、有力的审判维护机制。trips开宗明义规矩,知识产权法令办法和程序不该变成合法交易的妨碍。高效、公平的司法救助是trips也是我国知识产权法令寻求的价值方针。虽然我国专利法依据参加WTO的要求新增了专利行政诉讼程序,但WTO该规矩初宗是完善权力人的救助手法,表现司法终究救助准则。假如咱们的专利审判作业仍是彻底依照本来专利间断的一向思维和做法,必然形成诉讼时刻过长,危害了相关权力人的利益,违反了trips规矩司法救助的初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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