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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口代理合同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03 16:34

进口署理合同
托付方:
署理方:
一、根据进口署理协议规则,托付方授权署理方为托付方进口货品,对外签定外贸合同,并代表托付方完结有关进口手续,如租船订仓、稳妥、报关、运送、仓储、告诉到货等作业。托付方应向署理方精确供给所进口货品的中英文品名、产品资料及产品有关描绘。并向海关、检疫等有关部门照实正确申报,不然,对所发生的补税、罚款、保证金及其它责任由托付方承当。
二、付款条件:
T/T,在署理方收到托付方全额货款后二个作业日内,将货款全额向托付方指定外商帐户汇出。
三、费用方面
署理费 %,每票不低于 元结算给署理方,合同金额超越五万美金按 %结算。关税、增值税、银行费用由托付方承当。换单费、港区费用(或空运仓储费)、运费等进口通关其他费用代收代付,由托付方承当。
四、托付方如对上述进口货品的质量、数量有贰言,应按对外进口合同的权益和要求,提交到商检局出具的正本商检陈述,仅凭此陈述托付署理方对外申述索赔。
五、履行本协议引起的胶葛,两边洽谈处理,如洽谈不成,在署理方所在地法院审理处理,由此引起的全部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律师费等)均由败诉方承当。
六、本协议未述事项。友爱恰谈。本协议的修正、改变、免除等;均以两边同意签署的书面定见为有用。
七、本协议法规根据是对外经济贸易部“关于对外贸易署理制的暂行规则”。
八、本协议经两边签字盖章之日起收效,有用期三年。本协议两边各持一份。
托付方: 署理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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