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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 赔偿损失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4 22:13
补偿丢失,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实行合同职责或不适当实行合同职责时给对方形成丢失,违约方应向守约方承当补偿职责。
违约补偿职责的构成要件:一是有违约行为。即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或不适当实行合同。二是受害人有丢失。补偿丢失归于补偿性质,意图是为了补偿守约人所遭受的丢失,因而,一方当事人的违约行为给对方形成丢失是违约方承当危害补偿职责的条件,假如违约方没有给对方形成丢失,则不能用补偿丢失的式追究其违约职责。三是违约行为和危害成果之间有因果关系。违约行为是守约方危害发作的原因,危害是违约行为形成的成果。四是违约人没有免责事由。违约人的违约是因为其不实行或不适当实行合同的行为形成的,而不是因为不可抗力、债权人差错或标的物自身的天然特性、合理损耗等原因形成的。
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形成的丢失怎么补偿?两边当事人在协议中有约好的,按约好处理,没有约好的,按法令规矩确认补偿规模。《合同法》第113条规矩丢失补偿应相当于因违约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也就是说,应包含直接丢失和直接丢失。例如,王某租借车行的轿车,因操作不妥致轿车损坏,维修费1000元,3天修补期间的租金丢失600元都应由王某承当。
关于危害补偿也有极限规矩,不得超越违约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这种可预见性的判别有以下三个规矩:一是预见的主体是违约方,而不是受害方;二是预见的时刻为缔结合一起,而不是违约之时;三是预见的内容是缔结合一起应当预见到的丢失,预见不到的丢失 不在补偿规模。如旅客乘飞机延误,或许导致发作住宿、就餐等费用,该费用应由航空公司补偿;假如顾客因飞机延误而耽误了其签署某份重要合同,该合同利益航空公司是无法猜测的,不在补偿规模之内。
法令关于危害补偿有特别规矩的,依法令规矩。如《顾客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矩:“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依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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