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奸罪缓刑判决书范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26 00:40
众所周知,缓刑称暂缓量刑,也称为缓量刑,是指对触犯刑律,经法定程序承认已构成违法、应受惩罚处分的行为人,先行宣告科罪,暂不履行所判处的惩罚。满意必定的要求的话,违法嫌疑人是能够恳求缓刑的,?今日,听讼网小编将为咱们带来对相关介绍,详细内容请仔细阅读下文。
强奸罪缓刑判定书
公诉机关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生,中专文化,云南省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解人郜某某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贾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解人郜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打电话给段某某后,将段某某的宿舍门翻开进入卧室,将段某某推倒在床上,欲与段某某发作性联络。在段某某的抵挡下,杨某某在段某某的睡衣上射精后脱离。
2014年10月20日清晨,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欲与段某某发作性联络,在给段某某打电话、发粗鄙短信后,用X光胶片开段某某的宿舍门,未果后离去。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供给了接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资料,证明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妇女毅力,采用暴力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联络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现已着手施行违法,但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属未遂,应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分;并书面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主张,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提出如下贰言:起诉书指控的榜首起现实,段某某宿舍的外间门并没有上锁,其没有运用任何暴力手法开门,且进入卧室后二人是你情我愿的抱在一同后顺势躺到床上,并非推倒段某某,整个进程段某某是自愿的,不存在强奸的现实。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辩解:1、段某某因夫妻长时刻分家两地,平常风格差,跟其归于含糊联络,其片面上仅仅天然的想发作性联络,并没有强奸的主意;2、客观上其没有运用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也没有违反段某某的志愿,段某某没有任何抵挡,是自愿的,且终究也没有发作实质性的联络;3、段某某是因为与其的含糊短信被老公发现后,为保住家庭而歪曲现实,谎报被强奸,还因作业没有得到调集想报复自己。因而,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是:1、结合本案现实,被告人片面上没有强奸的成心,客观上没有施行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强行与段某某发作性联络,被害人段某某是自愿的;2、依据上,段某某是在被告人杨某某走了后才打电话给段某甲,归于伪造对外进行求救的现实;段某某还与手机尾号为0389的机主频频联络,超出了正常男女联络领域,质量存在问题,其陈说是虚伪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才是客观实在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依据不足;3、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损害性;4、公诉机关适用法令过错,被告人的行为不归于违法未遂。综上,被告人做出的是有悖品德和纪律的工作,从现实、依据、法令适用等方面考虑,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且公诉人供给的依据不能充沛予以证明,应该按照“疑罪从无”准则,对被告人作出依据不足,指控的现实不能建立的无罪判定。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5日清晨3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给被害人段某某打电话让段某某留门,随后杨某某将电话留在医院值勤室并到段某某宿舍,其翻开门后进入到段某某卧室,将段某某推倒在床上欲强行与段某某发作性联络,遭到段某某的抵挡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段某某睡衣上射精后脱离。另查明,当日清晨3时25分许,段某某向搭档段某甲打了求助电话,一起还发短信斥责段某甲见死不救的行为。
(二)、2014年10月20日清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欲与段某某发作性联络,便给段某某打电话奉告其留门,段某某表明回绝并挂断电话后,杨某某又接连发粗鄙短信让段某某留门并来到段某某宿舍用X光胶片开门,未果后离去。另查明,当天清晨1时23分许,段某某给医院值勤的搭档刘某某打电话求助,1时30分许,刘某某看见杨某某从宿舍楼出来便发短信给段某某称:杨某某现已下来了。
上述现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予以承认的下列依据证明:
1、户口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天然情况及在此之前无违法违法记载的现实。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了案子由段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鹤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鹤庆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3日就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同年11月14日经书面传唤后到案的现实。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相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相片(经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均被其承认无误),证明了案发的地址、现场方位、现场情况以及被告人到案后对现场进行了辨认的现实。
4、提取笔录、摘录短信记载及相片(相片经出示给被告人辨认,被其承认无误)、结合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鹤庆分公司关于段某某(号码:134XXXXXXXX)、杨某某(号码:139XXXXXXXX、137XXXXXXXX)的短信、通话记载清单,证明了被告人杨某某在2014年8月5日清晨3时15分许打电话给被害人段某某,段某某向段某甲(号码187XXXXXXXX)打过电话、发过短信;2014年10月20清晨,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发粗鄙短信给被害人段某某,而段某某予以回绝,一起段某某给刘某某(号码159XXXXXXXX)打过电话、发过短信的现实。
5、证人证言:(1)证人段某甲、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了的确分别在2014年7、8月和2014年10月20日清晨接到了被害人段某某讲杨某某撬门,恳求协助的电话。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无意间发现妻子段某某的短信,后经过段某某的陈说了解到的杨某某打扰段某某的工作经过。
(3)证人赵某某、段某乙、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归纳证明了杨某某平常喜爱喝酒,喝酒后打扰过院内的女员工,段某某也从前将其被打扰的工作通知了其间一些搭档的现实。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结合被害人陈说,归纳证明了被告人两次到被害人宿舍,欲与被害人强行发作性联络未果的现实经过和成果。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解人向法庭供给了:1、员工客厅门锁相片,欲证明卫生院的员工宿舍门上小锁后从外无法翻开的现实;2、手机尾号0389电话缴费清单,欲证明段某某经常在深夜与该号码的机主即杨姓男人联络,通话时刻和频率超出正常男女联络,段某某的质量存在问题,其言辞依据证明力不高。3、被告人及其辩解人一起恳求证人段某甲出庭作证,段某甲当庭证明段某某于2014年7、8月仅在深夜跟其有一次电话联络,段某某的确跟其讲过杨某某来撬门,让其协助把人带走,但其时接到电话后不久也就收到段某某骂其见死不救的短信,一起也证明段某某与杨某某平常联络一般,但在评职称后段某某自动请吃饭并挨近杨某某,被告人及辩解人经过证人段某甲的出庭作证欲证明案发详细时刻为8月5日,且段某某是在杨某某现已走了今后才向段某甲进行所谓的求救。
以上依据,被告人及其辩解人供给的第1份门锁相片、第2份电话缴费清单,与本案待证现实无相关,故不予确认;其他依据,方式要件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彼此相关,彼此印证,构成依据锁链,本院予以采用并承认为有用依据,足以证明上述确认之现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妇女毅力,运用暴力或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联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和罪名建立,应予承认和支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主张,有现实和依据证明且契合案子实践,予以采用。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关于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告人现实上没有强奸的成心,没有强行与被害人发作性联络,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损害性以及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依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解,无现实和法令依据,不予采用。被告人杨某某对同一妇女先后两次施行奸污,应酌情从重处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现已着手施行违法,但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是违法未遂,依法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且被告人的行为未形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分,综上,结合本案实践,对被告人杨某某作减轻处分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妇女人的不行侵略权益,保护社会治安次序,依据本案被告人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榜首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榜首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检测期限自本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关于缓刑判定书范文的一切内容。信任经过小编的介绍,咱们关于缓刑判定书这个问题也有了必定的了解,如果您关于缓刑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当地,咱们也欢迎您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咱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供给法令上的协助,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
强奸罪缓刑判定书
公诉机关云南省鹤庆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汉族,1969年7月23日生,中专文化,云南省人。因本案于2014年11月14日被鹤庆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解人郜某某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以鹤检公刑诉(2015)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使检察员贾出庭支撑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解人郜到庭参与诉讼。现已审理完结。
鹤庆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7、8月份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打电话给段某某后,将段某某的宿舍门翻开进入卧室,将段某某推倒在床上,欲与段某某发作性联络。在段某某的抵挡下,杨某某在段某某的睡衣上射精后脱离。
2014年10月20日清晨,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欲与段某某发作性联络,在给段某某打电话、发粗鄙短信后,用X光胶片开段某某的宿舍门,未果后离去。
针对指控,公诉机关供给了接处警经过、到案经过、提取笔录、辨认笔录、现场勘验笔录、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说、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明资料,证明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妇女毅力,采用暴力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联络的行为构成强奸罪,鉴于其现已着手施行违法,但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属未遂,应按照《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分;并书面提出对被告人杨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二年至三年的量刑主张,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提出如下贰言:起诉书指控的榜首起现实,段某某宿舍的外间门并没有上锁,其没有运用任何暴力手法开门,且进入卧室后二人是你情我愿的抱在一同后顺势躺到床上,并非推倒段某某,整个进程段某某是自愿的,不存在强奸的现实。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被告人辩解:1、段某某因夫妻长时刻分家两地,平常风格差,跟其归于含糊联络,其片面上仅仅天然的想发作性联络,并没有强奸的主意;2、客观上其没有运用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也没有违反段某某的志愿,段某某没有任何抵挡,是自愿的,且终究也没有发作实质性的联络;3、段某某是因为与其的含糊短信被老公发现后,为保住家庭而歪曲现实,谎报被强奸,还因作业没有得到调集想报复自己。因而,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
被告人的辩解人的辩解定见是:1、结合本案现实,被告人片面上没有强奸的成心,客观上没有施行暴力、钳制或其他手法强行与段某某发作性联络,被害人段某某是自愿的;2、依据上,段某某是在被告人杨某某走了后才打电话给段某甲,归于伪造对外进行求救的现实;段某某还与手机尾号为0389的机主频频联络,超出了正常男女联络领域,质量存在问题,其陈说是虚伪的,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才是客观实在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强奸罪的依据不足;3、被告人的行为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损害性;4、公诉机关适用法令过错,被告人的行为不归于违法未遂。综上,被告人做出的是有悖品德和纪律的工作,从现实、依据、法令适用等方面考虑,被告人不构成强奸罪,且公诉人供给的依据不能充沛予以证明,应该按照“疑罪从无”准则,对被告人作出依据不足,指控的现实不能建立的无罪判定。
经审理查明:(一)、2014年8月5日清晨3时15分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给被害人段某某打电话让段某某留门,随后杨某某将电话留在医院值勤室并到段某某宿舍,其翻开门后进入到段某某卧室,将段某某推倒在床上欲强行与段某某发作性联络,遭到段某某的抵挡后,被告人杨某某在段某某睡衣上射精后脱离。另查明,当日清晨3时25分许,段某某向搭档段某甲打了求助电话,一起还发短信斥责段某甲见死不救的行为。
(二)、2014年10月20日清晨1时许,被告人杨某某酒后欲与段某某发作性联络,便给段某某打电话奉告其留门,段某某表明回绝并挂断电话后,杨某某又接连发粗鄙短信让段某某留门并来到段某某宿舍用X光胶片开门,未果后离去。另查明,当天清晨1时23分许,段某某给医院值勤的搭档刘某某打电话求助,1时30分许,刘某某看见杨某某从宿舍楼出来便发短信给段某某称:杨某某现已下来了。
上述现实,有经庭审举证、质证并经合议庭予以承认的下列依据证明:
1、户口证明,证明了被告人杨某某的身份天然情况及在此之前无违法违法记载的现实。
2、接处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证明了案子由段某某于2014年10月28日向鹤庆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报案,鹤庆县公安局于2014年11月13日就本案进行立案侦查;被告人杨某某于同年11月14日经书面传唤后到案的现实。
3、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平面图及现场相片、现场辨认笔录及辨认相片(经出示给被告人辨认,均被其承认无误),证明了案发的地址、现场方位、现场情况以及被告人到案后对现场进行了辨认的现实。
4、提取笔录、摘录短信记载及相片(相片经出示给被告人辨认,被其承认无误)、结合中国移动通讯集团云南有限公司鹤庆分公司关于段某某(号码:134XXXXXXXX)、杨某某(号码:139XXXXXXXX、137XXXXXXXX)的短信、通话记载清单,证明了被告人杨某某在2014年8月5日清晨3时15分许打电话给被害人段某某,段某某向段某甲(号码187XXXXXXXX)打过电话、发过短信;2014年10月20清晨,被告人杨某某打电话、发粗鄙短信给被害人段某某,而段某某予以回绝,一起段某某给刘某某(号码159XXXXXXXX)打过电话、发过短信的现实。
5、证人证言:(1)证人段某甲、刘某某的证言,证明了的确分别在2014年7、8月和2014年10月20日清晨接到了被害人段某某讲杨某某撬门,恳求协助的电话。
(2)证人洪某某的证言,证明其无意间发现妻子段某某的短信,后经过段某某的陈说了解到的杨某某打扰段某某的工作经过。
(3)证人赵某某、段某乙、唐某某、周某某的证言,归纳证明了杨某某平常喜爱喝酒,喝酒后打扰过院内的女员工,段某某也从前将其被打扰的工作通知了其间一些搭档的现实。
6、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结合被害人陈说,归纳证明了被告人两次到被害人宿舍,欲与被害人强行发作性联络未果的现实经过和成果。
被告人杨某某及其辩解人向法庭供给了:1、员工客厅门锁相片,欲证明卫生院的员工宿舍门上小锁后从外无法翻开的现实;2、手机尾号0389电话缴费清单,欲证明段某某经常在深夜与该号码的机主即杨姓男人联络,通话时刻和频率超出正常男女联络,段某某的质量存在问题,其言辞依据证明力不高。3、被告人及其辩解人一起恳求证人段某甲出庭作证,段某甲当庭证明段某某于2014年7、8月仅在深夜跟其有一次电话联络,段某某的确跟其讲过杨某某来撬门,让其协助把人带走,但其时接到电话后不久也就收到段某某骂其见死不救的短信,一起也证明段某某与杨某某平常联络一般,但在评职称后段某某自动请吃饭并挨近杨某某,被告人及辩解人经过证人段某甲的出庭作证欲证明案发详细时刻为8月5日,且段某某是在杨某某现已走了今后才向段某甲进行所谓的求救。
以上依据,被告人及其辩解人供给的第1份门锁相片、第2份电话缴费清单,与本案待证现实无相关,故不予确认;其他依据,方式要件合法,所证明的内容彼此相关,彼此印证,构成依据锁链,本院予以采用并承认为有用依据,足以证明上述确认之现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妇女毅力,运用暴力或其他手法强行与妇女发作性联络,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现实和罪名建立,应予承认和支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的量刑主张,有现实和依据证明且契合案子实践,予以采用。被告人及其辩解人关于被害人是自愿的,被告人现实上没有强奸的成心,没有强行与被害人发作性联络,不具有刑法上的社会损害性以及公诉机关指控犯强奸罪依据不足,应当宣告被告人无罪的辩解,无现实和法令依据,不予采用。被告人杨某某对同一妇女先后两次施行奸污,应酌情从重处分;鉴于被告人杨某某现已着手施行违法,但由于毅力以外的原因未达到目的,是违法未遂,依法能够对比既遂犯从轻或许减轻处分;且被告人的行为未形成严重后果,可酌情对被告人从轻处分,综上,结合本案实践,对被告人杨某某作减轻处分并适用缓刑。为了保护妇女人的不行侵略权益,保护社会治安次序,依据本案被告人违法的现实,违法的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损害程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榜首款,第二十三条,第七十二条 榜首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定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强奸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缓刑检测期限自本判定确认之日起核算。
如不服本判定,可在接到判定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经过本院或直接向云南省大理白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五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以上便是小编为咱们收拾的关于缓刑判定书范文的一切内容。信任经过小编的介绍,咱们关于缓刑判定书这个问题也有了必定的了解,如果您关于缓刑还有其他不明白的当地,咱们也欢迎您到听讼网进行在线咨询,咱们有最专业的律师为您供给法令上的协助,来保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