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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政府签订国有土地使用合同的注意事项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0 07:38

我国的社会经济发展地比较快,许多时分政府愈加重视对国有土地的运用。现在许多人都想去承揽土地来运营,就需求和政府签定相关的协议。那么,与政府签定国有土地运用合同的留意事项有哪些?下面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回答,期望对您有所协助。
1、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协议的适格主体
根据咱们所办过的一些土地运用权胶葛的案子,现在当事人因与其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的主题不适格而蒙受丢失。那么,哪些主体才是适格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协议的签定主体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处理法》第十四条的规则:土地运用权出让,应当签定书面出让合同。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由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与土地运用者签定。据此,国有土地运用权出让的出让方主体有必要是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
可是,在实践生活中,呈现了城镇级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等主体与土地受让人签定土地运用权出让协议的景象。关于开发区管委会作为一方主体与别人签定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对此做了明确规则,根据该解说第二条:开发区处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缔结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应当确认无效。
解说施行前,开发区处理委员会作为出让方与受让方缔结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追认的,能够确认合同有用。因而,自2005年8月1日起该解说开 始施行时起,开发区管委会对外签定的土地出让协议一概无效;而2005年8月1日之前现已签定的,则有必要在起诉前经市、县人民政府土地处理部分追认才干有用,因而,此种景象下的合同归于效能待定。
关于其他主体与别人签定土地出让合同,因为其不是适格的主体且违背国家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和违背公共利益,因而,这类合同是无效的。可是,在实践中,城镇政府以及政府招商等部分为了引入出资项目,常常与出资者签定《代征地协议》,并在协议中许诺为出资者交给土地并处理土地证。
关于这类合同,因为其内容并不是以出让土地运用权为合同的标的,因而,从法令视点讲,不得以主体不适格为由确认无效。可是,因为这个协议的一方主体是行政机关,另一方是民事主体,那么这个合同的性质究竟是一般的民事合同仍是行政合同欠好确认。而且,因为这些政府部分在签定合同的时分并没有相应的职权来保证协议中许诺的条件能够实现,所以其归于越权行为。因而,作为出资者与政府签定这类合同的危险很大,而且,除了国家利益受丢失外,政府的威望和公信力也会遭到负面影响。
2、程序、内容合法
(1)程序合法
依照法令的规则,土地运用权的出让方法主要有协议、 投标、拍卖和挂牌四种方法。在 2002年7月1日曾经主要是经过协议方法出让的。尔后,关于各种运营性土地运用权的出让则制止选用协议方法出让,而有必要选用招、拍、挂等揭露的市场化方法。《司法解说》尽管没有明文规则运营性土地运用权出让未选用招、拍、挂的方法的合同无效。但这类合同或许因该行为方法、内容和或许的成果导致合同无效。
(2)标的物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则: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造,需求运用土地的,有必要依法恳求运用国有土地;可是,兴办城镇企业和村民建造住所经依法同意运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许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造经依法同意运用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的在外。前款所称依法恳求运用的国有土地包含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收的原归于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
因而,除兴办城镇企业和村民建造住所外,为进行建造与政府签定土地运用权合同的标的物有必要是国有土地。因而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不能直接作为建造用地运用权的标的物予以出让,其有必要经过有同意权政府(省级和国务院)征收后才干进行出让。因而,在签定以征收土地为标的的运用权出让合同的时分,应当查明同意征收的主体是否合法。
3、救助途径
(1)、及时采纳补求办法,变合同无效为有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及国有土地运用权合同胶葛案子适用法令问题的解说》和《关于审理房地产处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运营案子若干问题的回答》发明了“补办手续违法变合法,无效变有用”的准则。而且,前一个司法解说将后一个规则的补办手续的时刻提早至起诉前而不是后一个规则的“一审期间”。因而,关于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应当及时补办相关手续,以使合同有用。可是,根据司法解说,能够经过补办使其收效的合同只是限于2005年8月1日前,以开发区处理委员会名义所签定的土地运用权出让合同。
(2)有条件经过恳求国家补偿的方法挽回丢失关于未经有权机关同意而征收农人集体所有的土地,并将其运用权出让的,受让一方根据土地处理法第第七十八条的规则(该条:无权同意征收、运用土地的单位或许个人不合法同意占用土地的,逾越同意权限不合法同意占用土地的,不依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认的用处同意用地的,或许违背法令规则的程序同意占用、征收土地的,其同意文件无效,对不合法同意征收、运用土地的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职责。不合法同意、运用的土地应当回收,有关当事人拒不归 还的,以不合法占用土地论处。不合法同意征收、运用土地,对当事人形成丢失的,依法应当承当补偿职责。)要求同意机关补偿。
因而,在和政府签定协议的时分需求留意这些问题,才干在必定程度上保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假如您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听讼网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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