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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是否都可以要求恢复劳动关系?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01 03:14
【案情简介】
原告张小姐于2009年6月12日进入被告公司作业,两边签订了期限自2009年6月12日至2010年6月11日的劳作合同。合同约好原告的作业岗位为华东去业务经理,月薪酬1.5万元,原告作业内容为驻上海从事招商引资作业,并认真执行和完结作业任务。
在合同有效期内经被告告诉原告,能够改变乙方作业内容及地址,原告赞同遵守被告组织。
2010年1月6日,被告向原告宣布“关于劳作合同改变洽谈的函”,提出“受全球经济环境局势影响,公司将不再需求独立华东区业务经理。”
2010年1月15日,被告书面告诉原告免除劳作合同,理由是: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致使劳作合同无法实行,两边未能就劳作合同改变事宜达到共同,故免除与原告之间的劳作合同。被告遂向原告开具退工单,结清了原告在职期间的薪酬、代通金和经济补偿金等。尔后,原告未再上班。这以后,原告提起劳作裁定,要求康复劳作联系,并付出裁定起至实践康复劳作联系之日止的薪酬收入丢失。裁定委员会判定对原告的请求事项不予支撑。
原告遂起诉至法院。法院以为被告的免除行为违法,但鉴于原告岗位现已不存在,两边客观上现已不可能康复劳作联系,遂判定:
1、驳回原告要求康复劳作联系的诉讼请求;
2、被告于判定收效之日起10日内付出原告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金差额15352元;
【北京劳作法律师剖析】
《劳作合同法》第48条规则“用人单位违背本法规则免除或许停止劳作合同,劳作者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持续实行;劳作者不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或许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则付出补偿金”。
经过该规则能够看出,在用人单位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景象下,假如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的,用人单位能够不赞同持续实行劳作合同,而改为向劳作者付出违法免除劳作合同的补偿金。假如两边还有违约补偿约好的,违约方还应补偿另一方的丢失。
被告以为其受全球经济环境局势影响,原告的岗位已不再建立归于“客观情况发作严重改变”,以此为由免除与原告之间的劳作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则,也不符合两边劳作合同约好,故被告于原告提早免除劳作合同的行为应认定为违法。现原告要求持续实行劳作合同,但鉴于被告坚持不赞同康复劳作联系,且原告原作业岗位已不存在,故两边间的劳作合同现已不能持续实行。被告应按照经济补偿金的2倍向原告付出补偿金,扣除被告现已付出的部分,还应付出1535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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