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代表诉讼软肋与补强--时效、费用、公告禁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20 12:07一、股东代表诉讼时效问题
诉讼时效问题在股东代表诉讼准则研讨中鲜有评论,甚至有学者以为:“关于股东提起代表诉讼的诉讼时效期间……应当区别诉讼原因和诉讼请求的不同性质,别离适用 《民法通则》、《行政诉讼法》即特别法规矩的诉讼时效期间,而不该叠床架屋,另搞一套……”对此提法,笔者有两点不同定见,首先是股东代表诉讼应该无涉 《行政诉讼法》,这个被告承认问题将另文论说;第二,股东代表诉讼应当有契合其诉讼特色的时效准则,这绝非叠床架屋。下面将论说一般民事诉讼时效准则 (一般诉讼时效、短期诉讼时效、最长期限诉讼时效、诉讼时效的中止等)不能直接适用于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因。
诉讼时效,其准则意图主要有二。榜首,敦促权力人提前完成权力、安稳社会财产关系;第二,防止时刻长远的权益胶葛糟蹋司法资源。鉴于此,我国的《民法通则》和特别法都规矩有诉讼时效。不过,这些时效规矩放到商法中的股东代表诉讼却是不稳当的。股东代表诉讼的特色一是原告股东并非受损利益之直接承受人,因而感知权力被侵略的才能无法跟股东直接诉讼 (股东直接诉讼近乎一般的侵权诉讼)比较;代表诉讼的特色二:其牵涉的是公司严重利益 (不然在实践中不大或许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标的内容),此严重性使该利益成为公司运营质素构成部分,而公司运营质素又休戚相关到公司与外部相对人买卖的安稳性,这种与外部安稳相关联的程度是一般的民事侵权标的所不能比较的。
根据诉讼时效的准则意图,上述两个股东代表诉讼的特色提醒了一对立法对立:
对立的一方:上述特色一笔者称之为感知时空直接性,这必定要求股东代表诉讼有一个比一般民事诉讼更长的诉讼时效,使得原告作为诉讼标的内容之直接权益受损人有满意的时刻体察到公司的利益受损 (之所以原告需求更长的时刻不只由于其利益减损的相对直接性,还由于公司的特征性管理结构决议了股东个人与公司运营详细情况之间的时空间隔,这种需求以感知和查询予以消除的时空间隔是一般个人权力减损感知所不具有的)。
对立的另一方:上述特色二笔者称之为公司利益与运营质素说,这必定要求公司受损利益的赶快回复,过长的诉讼时效将不契合公司正常运营和与外部买卖各方安稳调和的公司准则原理。这样看来似乎又需求一个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
上述对立的两方都有其合理性,该怎么处理呢?笔者以为,能够经过合理化时效准则系统来处理。详细方法是:延伸适用《民法通则》上规矩的一般诉讼时效2年至4年 或根据实证研讨得出的其他更恰当的年数以契合股东代表诉讼的特色一;一起撤销在股东代表诉讼运用诉讼时效中止准则以满意代表诉讼特色二。
关于撤销本类诉讼的诉讼时效中止准则,有如下几点理由:
理由一:提起公司诉讼不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的中止事由。由于如公司已提申述讼,则最终撤诉或许被驳回的成果要么是公司诉讼决议计划机关以为该诉讼并不契合公司利益或是法院以为该诉讼没有合理诉求,这样一来,后来的股东代表诉讼也不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也就不复存在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
理由二:公司提出权力回复要求也不能成为股东代表诉讼时效中止事由,由于这种权力要求是没有意义的——— 假如要求得到满意,则无必要提起股东代表诉讼;假如要求得不到满意或要等待时刻满意,则不契合股东代表诉讼所寻求的比一般民事诉讼更甚的及时安稳公司运营质素和与外部买卖安稳性的要求。
理由三:差错股东赞同实行义务或补偿也是没有实际意义的,理由同上。
理由四:也是最重要的一点理由便是从防止准则规划重合糟蹋的视点动身,咱们观察到,其实股东代表诉讼准则所包括的股东提起代表诉讼之前向公司机关请求公司诉讼这一前置程序本质已包括一般民事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的内容。详细说,假如股东向公司提出请求要求公司进行公司诉讼,这本质上等同于 《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中的当事人申述。别的公司内部的法定机关必定对股东请求作出查询,若发现差错行为及差错行为人,则只要在公司不要求差错行为人更正及补偿差错行为或差错行为人不为自动更正或补偿使得公司利益无法得到回复的情况下,请求公司诉讼的股东才或许转而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而这一进程也就包括了《民法通则》中诉讼时效中止法定事由中的权力人提出要求或许义务人赞同实行。所以,采用了股东代表诉讼提起前的股东向公司为公司诉讼请求这一程序规划,诉讼时效中止更是再无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