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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行为的种类有哪些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13:27
收据行为的品种
收据行为有广狭二义,狭义之收据行为,含出票、背书、承兑、参与承兑、确保五种。广义之收据行为,除上述五种外,尚有付款、(支票的)划线、参与付款、(本票的)见票、(支票的)保付等行为。收据法上通用狭义,将其他行为称为“准收据行为”,本书从之。五种收据行为中,出票、背书为各种收据同有行为,承兑、参与承兑是汇票特有行为,确保是汇票、本票都有的行为。
收据法学大将这五种行为分为两类,一类是出票,称“主收据行为”或“根本的收据行为”,它是其他各种收据行为的基点。另一类是其他四种行为,通称“从收据行为”或“隶属的收据行为”,它们以出票行为为条件,只能在现已签发的收据上施行。两类收据行为虽有主从之分,但各自独立发作效能。
但是,因为出票行为是发明收据的行为,出票行为有用的,收据才有用存在,其他收据才有施行根底。假如出票行为无效,收据即无效,并且这种无效是自始、当然、确认地不生效能,当事人过后追认也不能改动无效状况,在此景象下,出票后的其他隶属的收据行为亦随之无效。我国《收据法》对出票、背书、承兑三种行为有其界说,对参与承兑未作规则,虽规则了收据确保准则,但未给确保界说。依《收据法》:
出票是指出票人签发收据并将其交付给收款人的收据行为。
背书是指在收据反面或许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收据行为。
承兑是指汇票付款人许诺在汇票到期日付出汇票金额的收据行为。
确保是收据债款人之外的人为担保债款的实行而在收据上记载担保文字并签名的收据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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