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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收取的(挂靠费)管理费需要缴纳营业税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09:50

问题:
我公司属修建安装职业,下设项目部,承包工程由公司签定合同后由项目部承建,公司对项目部盯梢服务(包含质量、安全等)一切一系列法律责任由公司承当,公司给项目经理交五大稳妥,工程开工竣工由公司处理预、决算,工程款进公司账户,税金由公司上缴。收取管理费后,其他工程款划回项目部,由项目部分配运用。项目部自负盈亏。请问该企业2012年收取的(挂靠费)管理费是否应交纳营业税?
答复:
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承包人以发包人、出租人、被挂靠人名义对外运营并由发包人承当相关法律责任,以发包人为纳税人。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实践已构成建安营业税的计税根据,不再别的交纳税收。因而应以修建公司为纳税人,对挂靠事务收取的悉数价款和价外费用全额计征营业税,管理费不宜重复计税;如修建公司只收取管理费,收入不全额入账,不开具发票,则对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税目纳税。
另可参阅:广东省当地税务局《关于建安企业收取挂靠管理费征收营业税等事务的告诉》穗地税发[2000]78号一、关于建安企业(被挂靠单位,以下简称被挂靠方)向施工队(以下简称挂靠方)收取挂靠管理费的纳税问题修建安装施工队因为不具备接受修建安装工程的资质,往往采纳挂靠具有相应资质的建安企业并以被挂靠方的名义接受建安工程,被挂靠方担任工程结算,经过划拨工程款给挂靠方时以座扣或其他方法收取挂靠方的管理费,详细施工由挂靠方担任,一起以被挂靠方的名义将收到的工程款交纳建安工程营业税。鉴于被挂靠方向挂靠方收取管理费与供给修建业劳务获得工程结算价款收入是两个不同的营业税应税行为的应税收入,建安工程结算价款应全额按"修建业"税目依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挂靠方支交给被挂靠方的管理费,归于被挂靠方为挂靠方供给了签定接受工程的合同和处理工程结算手续的服务,因而对建安企业(被挂靠方)向施工队(挂靠方)收取管理费,应按"服务业——其他服务业"税目依5%税率征收营业税。按广东省税务局规则,座扣方法收取的管理费按服务业收取5%的营业税。
因而主张贵企业与当地税务机关做好交流作业,以当地主管税务机关的方针为准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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