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25 03:26贵州省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方法
(1994年11月29日贵州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经过 依据2004年5月28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经过的《贵州省部分地方性法规条款批改案》批改)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责任教育法》及其施行细则,结合我省实际情况,拟定本方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适龄儿童、少年有必要承受责任教育。
国家、社会、校园和家庭依法保证适龄儿童、少年承受责任教育的权力。
第三条 责任教育施行分级担任、分级办理体制,县级人民政府负首要责任。
教育行政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详细担任安排、办理本行政区域内施行责任教育的作业。
政府其他职能部门应按责任完结责任教育作业任务。
第四条 责任教育以国家办学为主,鼓舞和支撑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力气,依照国家的规则和要求,独自举行或联合举行中小学。教育行政部门在遵循教育方针、教育事务和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给予辅导和协助。
第二章 施行过程
第五条 本世纪末全省根本遍及初等责任教育,乡镇和经济较发达区域应当遍及九年制责任教育,经济特别贫穷的遥远山区有必要遍及初小教育。
省人民政府拟定全省责任教育施行规划,县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据省人民政府的规划拟定施行责任教育的详细计划。
第六条 责任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按质按量遍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遍及初级中等教育。根本学制为:初等教育六年,初级中等教育三年。
直接施行初等责任教育有困难,需求先遍及初小教育的乡,须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报州、市人民政府、区域行政公署和省人民政府存案。
第七条 施行责任教育,城市以市辖区或许不设区的市为单位安排进行;乡村以县为单位安排进行,并落实到乡(镇)。独立办学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气,应按地点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规划,安排施行责任教育。
第八条 施行责任教育,应当具有下列根本条件: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根本办学设备;
(二)具有按省制定的编制规范装备的教师和契合责任教育法规则要求的师资来历;
(三)依照省规则的规范逐渐配齐教育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等器件。
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按前款规则活跃采纳办法,不断改进施行责任教育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