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5 16:32近几年,跟着社会主义商场经济体系的逐渐建立,商场主体之间的竞赛日趋剧烈,侵略商业隐秘的行为越来越多,侵略方式越来越多样化,侵略手法越来越恶劣,严峻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乱了正常的商场竞赛次序。为了整理和标准商场经济次序,维护商业隐秘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营建公平竞赛的商场环境,鼓舞技术创新,促进科学技术的开展,有必要依法维护商业隐秘。
一、商业隐秘的构成要件
我国《反不正当竞赛法》和《刑法》均明确规定:商业隐秘“是指不为大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并经权利人采纳保密办法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由此可见,商业隐秘的规模包含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可是,并非全部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都是商业隐秘。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要成为商业隐秘,有必要具有以下五个构成要件:
1.隐秘性,即“不为大众所知悉”。既然是商业隐秘,客观上就应该不被社会遍及知悉或许从揭露途径取得,是处于保密状况的没有揭露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商业隐秘的隐秘性是相对的,并且不具有排他性,某项商业隐秘或许也一起为别的的运营者所具有,只要是予以保密没有使其进入社会公知范畴,就应是商业隐秘。
2.新颖性。“不为大众所知悉”要求作为商业隐秘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具有新颖性。新颖性着重的是技术水准,着眼的是作为商业隐秘维护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与众所周知的信息的差异性。可是,与取得专利权的创造、实用新型所要求的新颖性比较,商业隐秘的新颖性的要求相对较低。也就是说,只要与大众遍及知悉的信息有必定的差异或许新意,即有必要具有最低极限的“不相同性”,就可以看作是具有新颖性。新颖性要求将商业隐秘的各个组成部分看作是一个有机的全体,假如将商业隐秘的各个部分分裂开来,那么,脱离全体的各个部分都不具有新颖性。但只要把各个部分组合起来,就会具有新颖性。因而,对商业隐秘的新颖性应从全体上知道和掌握。
3.价值性。在产品经济条件下,作为商业隐秘的技术信息和运营信息,是一种无形资产,是一种具有经济价值的产品,商业隐秘的所有人可将其答应别人运用,取得相应的收益。商业隐秘的价值性是指商业隐秘经过现在或许将来的运用,既能够给所有人带来实际的或许潜在的经济价值,也可依靠其在剧烈的商场竞赛中坚持优势位置。因而,价值性商业隐秘最实质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