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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5 23:08

镇江裁决委员会裁决规矩
(二00二年五月二十一日镇江裁决委员会二届一次会议经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公平、及时地裁决经济胶葛,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裁决法》(以下简称裁决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矩。
第二条 相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之间发作的合同胶葛和其他产业权益胶葛,能够依法向镇江裁决委员会(以下简称裁决委员会)恳求裁决。裁决委员会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包含香港、澳门、台湾)当事人的裁决恳求。
一方或两边为外国当事人,根据本规矩挑选裁决委员会裁决的,裁决委员会予以受理。
第三条 裁决委员会依法不受理因下列胶葛和争议提出的裁决恳求:
(一)劳作争议;
(二)农业集体经济安排内部的农业承揽合同胶葛;
(三)婚姻、收养、监护、抚养、承继胶葛;
(四)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
第四条 裁决委员会由主任一人,副主任三人,委员十一人组成,主任实行本裁决规矩赋予的责任,副主任、秘书长受主任的托付能够实行主任的责任。裁决委员会设秘书处,在裁决委员会秘书长的领导下负责处理裁决委员会的日常作业。
第五条 当事人选用裁决方法处理胶葛,应当两边自愿,达到裁决协议。没有裁决协议,一方恳求裁决的,裁决委员会不予受理。
第六条 裁决协议包含合同中缔结的裁决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法在胶葛发作前或许胶葛发作后达到的恳求裁决的协议。裁决协议应当具有下列内容:
(一)恳求裁决的意思表明;
(二)裁决事项;
(三)选定本裁决委员会的意思表明。
第七条 裁决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改变、免除、停止或许无效,不影响裁决协议的效能。裁决庭有权承认合同的效能。
第八条 当事人选定裁决委员会裁决,即视为赞同裁决委员会按本规矩进行裁决。
第九条 裁决委员会有权对裁决协议的效能及裁决案子的统辖作出决定。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能够恳求裁决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许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一方恳求裁决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恳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当事人对裁决协议的效能有贰言的,应当在裁决庭初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应当在初次提交答辩书前以书面形式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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