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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实践中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02 14:12

在医疗实践中,首要存在以下几种不归于医疗事故的景象,在临床上将其称之为医疗过错、医疗意外、并发症、患方不合作医治及疾病的天然转归等。
(一)医疗过错
医疗过错,是指在医治护理过程中,尽管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而给病员形成了必定程度的危害成果,但没有到达《法令》中所规则的严峻程度。有的学者以为,医疗过错是指因医治护理过错使患者病况加剧,遭到逝世、残废、功能障碍以外的一般危害和苦楚。具体来说,医疗过错便是因为医治护理中的过错行为而给病员形成低于四级医疗事故的危害成果。也便是说,医疗过错与医疗事故的行为性质是相同的,仅仅因为前者并未到达法规规则的严峻程度,而不能被认定为医疗事故。医疗过错本身又分为严峻过错与一般过错。
一般医疗过错是指在医治护理过程中,医务人员虽有过错行为,但没有给病员的身体健康形成危害,也没有任何不良后果。严峻医疗过错是指在医治护理过程中,因为医务人员的医治护理的过错行为,给病员的身体健康形成了必定的危害成果,延长了医治期间,给病员带来了苦楚,但并未形成病员其他不良后果。
在医疗实践中,区别严峻医疗过错与一般医疗过错的关键是对病员的身体健康是否形成影响,形成必定影响的,就归于严峻医疗过错;未形成影响的,则归于一般医疗过错。
(二)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在医疗活动中,因为患者病况反常或许患者体质特别而发作了不良后果,以及在现有医学技能条件下,发作无法意料或许不能防备的不良后果。由此可以看出,医疗意外的发作,并非医务人员的过错行为所引起,而是因为病员本身体质改变或特别病况所导致,其发作不是医务人员经过现代医学科学技能所能够预见和防止的。《法令》第33条规则的“在医疗活动中因为患者病况反常或许患者体质特别而发作医疗意外的;在现有医学科学技能条件下,发作无法意料或许不能防备的不良后果的”,归于医疗意外。
(三)并发症
并发症是指某一种疾病在医治护理过程中,发作了与该种疾病相关的其他一种或许几种疾病的病理状况。这儿所说的并发症,则是指在医治护理过程中,因为一种疾病并发别的一种或许几种疾病,而后者的发作是医务人员难以意料和防备的。因而,假如并非医务人员的医治护理过错所造成的,一种疾病并发另一种或许几种疾病所导致的不良后果,因为缺少医疗事故的片面构成要件,不归于医疗事故。
归纳起来,并发症具有以下三个基本特征:(1)后一种或许几种疾病的发作是由前一种疾病所引起的;(2)后一种疾病的呈现具有突发性,即前后疾病之间不具有天然规律上的必定因果关系,只具有偶尔的因果关系;(3)后一种疾病的呈现并非因为医务人员的过错所导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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