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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的函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05 04:25
发布部分: 最高人民法院  发布文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57年12月31日〔57〕法研字第034号关于死缓期间从何时起算问题给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的批复收悉。批复内提出死缓期间应从“判定宣告之日开端核算”。但按死缓判定宣告后。依法尚须通过我院核准。因而死缓期间应从死缓判定核准后交给履行之日起算。此点希你院考虑研讨后对塔城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加以阐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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