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违约金过高的赔偿要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8 00:45
【案情】
2012年7月,莫某、韦某经人介绍彼此知道,在往来过程中,莫某得知韦某有宅基地出售,两边洽谈价格后,莫某付出105 000元作为订金,韦某出具了收条给莫某。因为韦某的宅基地土地运用权证正在处理过程中,两边没有签定协议。2013年7月3日,韦某办得该宅基地的《国有土地运用证》。2013年8月15日,以转让方韦某及其妻作为甲方,以受让方莫某作为乙方,两边在韦某家中签定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好,甲方将坐落城区边河堤路面积为78平方米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的转让价格为231 800元,两边对付款方法进行了约好,并由甲方处理有关土地运用证过户手续,一切过户税、费由甲方承当。两边还就违约责任进行了特别约好:本协议从两边签字当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的基础上双倍补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收取乙方的转让订金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协议签定后,韦某到疆土部分处理相关手续,因为涉及到处理过户税费过高,韦某与莫某洽谈过户费用问题或进步土地价格,两边未能达到一致意见。莫某敦促韦某实行协议,处理土地过户,韦某迟迟未予答复。为此,莫某向法院申述,要求免除两边之间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由韦某返还购买宅基地订金105000元,并付出违约金92 720.00元。
【审判】
广西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 2013年8月15日,莫某与韦某自愿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两边的实在意思标明,没有法律规则合同无效的景象,为有用合同。协议收效后,两边应当依照协议实行各自责任。莫某原已预交105 000元作为房款,韦某在处理土地过户中要求莫某添加土地价款,莫某不同意而未能达到一致意见,韦某就怠于并回绝处理土地过户手续,致使合同不能持续实行。现莫某要求免除两边所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及要求返还预付生意宅基地订金105 000元,理由充沛,法院予以支撑。关于违约金方面。因为韦某未处理土地过户手续,导致莫某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已构成违约,韦某由此应当承当协议不能持续实行的结果,但以为两边所签定的违约金过高,韦某由此要求调整的理由充沛,法院依法进行调整。综上,法院遂作出免除两边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由韦某返还宅基地转让订金105 000元给莫某及以105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一年期)核算至2013年8月14日,2013年8月15日后至本收效判定所确认实行期限最终之日止的丢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一年期)2倍核算的判定。
【分析】
笔者以为法院判定正确,结合本案来看争议的焦点首要在于:两边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用及莫某建议免除协议并建议付出违约金是否有现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用及莫某建议免除该协议是否有现实和法律依据问题
2013年8月15日,莫某与韦某是在两边自愿下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的签定是两边实在意思标明,没有法律规则存在诈骗、钳制或许危害国家、团体、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景象,为有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则:“当事人行使权力、实行责任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第六十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生意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协议收效后,莫某已依照协议实行自己的责任,预交105 000元作为房款,但韦某在处理土地过户中因为过户税费高要求莫某添加土地价款洽谈未果后,韦某就怠于并回绝处理土地过户手续,致使合同不能持续实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二)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五)法律规则的其他景象。”的规则,以及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免除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现已实行的,依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的规则,莫某要求免除两边所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及要求返还预付生意宅基地订金105 000元,理由充沛,应予以支撑。
二、关于建议付出违约金是否有现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因为韦某怠于行使自己的责任,导致莫某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已构成违约,韦某由此应当承当协议不能持续实行的结果,但韦某以为两边所签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述第九十七条的规则,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 …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能够看出,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约好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法院能够依法予以支撑。
法院遂依据法律规则作出上述判定。
2012年7月,莫某、韦某经人介绍彼此知道,在往来过程中,莫某得知韦某有宅基地出售,两边洽谈价格后,莫某付出105 000元作为订金,韦某出具了收条给莫某。因为韦某的宅基地土地运用权证正在处理过程中,两边没有签定协议。2013年7月3日,韦某办得该宅基地的《国有土地运用证》。2013年8月15日,以转让方韦某及其妻作为甲方,以受让方莫某作为乙方,两边在韦某家中签定了《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该协议书约好,甲方将坐落城区边河堤路面积为78平方米的宅基地转让给乙方,该宅基地的转让价格为231 800元,两边对付款方法进行了约好,并由甲方处理有关土地运用证过户手续,一切过户税、费由甲方承当。两边还就违约责任进行了特别约好:本协议从两边签字当日起任何一方不得反悔违约,如甲方违约必须在原转让金的基础上双倍补偿给乙方;如乙方违约,甲方收取乙方的转让订金不退回给乙方,作抵消乙方违约金。协议签定后,韦某到疆土部分处理相关手续,因为涉及到处理过户税费过高,韦某与莫某洽谈过户费用问题或进步土地价格,两边未能达到一致意见。莫某敦促韦某实行协议,处理土地过户,韦某迟迟未予答复。为此,莫某向法院申述,要求免除两边之间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由韦某返还购买宅基地订金105000元,并付出违约金92 720.00元。
【审判】
广西某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为, 2013年8月15日,莫某与韦某自愿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两边的实在意思标明,没有法律规则合同无效的景象,为有用合同。协议收效后,两边应当依照协议实行各自责任。莫某原已预交105 000元作为房款,韦某在处理土地过户中要求莫某添加土地价款,莫某不同意而未能达到一致意见,韦某就怠于并回绝处理土地过户手续,致使合同不能持续实行。现莫某要求免除两边所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及要求返还预付生意宅基地订金105 000元,理由充沛,法院予以支撑。关于违约金方面。因为韦某未处理土地过户手续,导致莫某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已构成违约,韦某由此应当承当协议不能持续实行的结果,但以为两边所签定的违约金过高,韦某由此要求调整的理由充沛,法院依法进行调整。综上,法院遂作出免除两边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由韦某返还宅基地转让订金105 000元给莫某及以105000元为本金,从2012年7月11日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一年期)核算至2013年8月14日,2013年8月15日后至本收效判定所确认实行期限最终之日止的丢失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借款利率(一年期)2倍核算的判定。
【分析】
笔者以为法院判定正确,结合本案来看争议的焦点首要在于:两边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用及莫某建议免除协议并建议付出违约金是否有现实和法律依据。
一、关于《宅基地转让协议书》是否合法有用及莫某建议免除该协议是否有现实和法律依据问题
2013年8月15日,莫某与韦某是在两边自愿下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该协议的签定是两边实在意思标明,没有法律规则存在诈骗、钳制或许危害国家、团体、第三人利益等导致合同无效的景象,为有用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则:“当事人行使权力、实行责任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第六十条规则:“当事人应当依照约好全面实行自己的责任。当事人应当遵从诚笃信用原则,依据合同的性质、意图和生意习气实行告诉、帮忙、保密等责任。”依据上述法律规则,协议收效后,莫某已依照协议实行自己的责任,预交105 000元作为房款,但韦某在处理土地过户中因为过户税费高要求莫某添加土地价款洽谈未果后,韦某就怠于并回绝处理土地过户手续,致使合同不能持续实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关于“有下列景象之一的,当事人能够免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二)在实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清晰标明或许以自己的行为标明不实行首要债款;
(三)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首要债款,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实行;
(四)当事人一方拖延实行债款或许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意图;
(五)法律规则的其他景象。”的规则,以及第九十七条关于“合同免除后,没有实行的,停止实行;现已实行的,依据实行状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能够要求恢复原状、采纳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补偿丢失。”的规则,莫某要求免除两边所签定的《宅基地转让协议书》及要求返还预付生意宅基地订金105 000元,理由充沛,应予以支撑。
二、关于建议付出违约金是否有现实和法律依据的问题
因为韦某怠于行使自己的责任,导致莫某不能实现合同意图,已构成违约,韦某由此应当承当协议不能持续实行的结果,但韦某以为两边所签定的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述第九十七条的规则,榜首百一十三条的规则:“当事人一方不实行合同责任或许实行合同责任不符合约好,给对方形成丢失的,丢失补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形成的丢失,包含合同实行后能够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越违背合同一方缔结合一起预见到或许应当预见到的因违背合同或许形成的丢失。”榜首百一十四条的规则:“… …约好的违约金过火高于形成的丢失的,当事人能够恳求人民法院或许裁定组织予以恰当削减。”能够看出,合同法上的违约金系以“补偿性为主,以惩罚性为辅”的违约金,约好违约金过高要求调整的法院能够依法予以支撑。
法院遂依据法律规则作出上述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