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案件证据保全的法律规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8 13:35
依据保全与诉讼产业保全同归于保全方法之一,依据能够分为诉讼中依据保全以及诉讼前依据保全两种,他们的请求时刻有所不同。下面就由听讼网小编为我们收拾有关依据保全的法令规则的相关内容。以供我们阅览,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一、依据保全的法令规则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则:在依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诉讼参加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保全,人民法院也能够自动采纳保全办法。待保全的现实资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子有关现实的资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今后难以获得的或许性,而且待保全的依据资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关于或许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许其他原因,使判定不能履行或许难以履行的案子,能够依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产业保全的裁决;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 人民法院采纳产业保全办法,能够责令请求人供给担保;请求人不供给担保的,驳回请求。人民法院承受请求后,对状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应当当即开端履行。
第一百零一条好坏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当即请求产业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能够在申述前向人民法院请求采纳产业保全办法。请求人应当供给担保,不供给担保的,驳回请求。人民法院承受请求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应当当即开端履行。 请求人在人民法院采纳保全办法后十五日内不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产业保全。
按照《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子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一起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准则与要求、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调查取证的景象、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状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供给依据的法令结果。举证期限能够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核算。
二、依据保全的条件
(1)请求人与请求公证是事项有好坏关系;
(2)请求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之间对请求公证的事项无争议(即便好坏关系人对请求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只需查明该行为、有法令含义的文书和现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只需是为了当事人的合理的、合法的的权益,也应当出证);
(3)请求公证的事项归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请求公证的事项归于本公证处统辖。
信任我们从上文现已找到有关的答案了吧。如果您还有其他疑问或许状况比较复杂,听讼网也供给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令咨询。
一、依据保全的法令规则有哪些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则:在依据或许灭失或许今后难以获得的状况下,诉讼参加人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依据保全,人民法院也能够自动采纳保全办法。待保全的现实资料应当是能够证明案子有关现实的资料,具有毁损、灭失,或今后难以获得的或许性,而且待保全的依据资料无法向法院提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关于或许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许其他原因,使判定不能履行或许难以履行的案子,能够依据对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产业保全的裁决;当事人没有提出请求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能够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 人民法院采纳产业保全办法,能够责令请求人供给担保;请求人不供给担保的,驳回请求。人民法院承受请求后,对状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应当当即开端履行。
第一百零一条好坏关系人因状况紧急,不当即请求产业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遭到难以补偿的危害的,能够在申述前向人民法院请求采纳产业保全办法。请求人应当供给担保,不供给担保的,驳回请求。人民法院承受请求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决;裁决采纳产业保全办法的,应当当即开端履行。 请求人在人民法院采纳保全办法后十五日内不申述的,人民法院应当免除产业保全。
按照《关于民事诉讼依据的若干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则: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案子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一起向当事人送达举证通知书。举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举证责任的准则与要求、能够向人民法院请求调查取证的景象、人民法院依据案子状况指定的举证期限以及逾期供给依据的法令结果。举证期限能够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子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核算。
二、依据保全的条件
(1)请求人与请求公证是事项有好坏关系;
(2)请求公证事项的当事人、好坏关系人之间对请求公证的事项无争议(即便好坏关系人对请求公证的事项有争议,公证处只需查明该行为、有法令含义的文书和现实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只需是为了当事人的合理的、合法的的权益,也应当出证);
(3)请求公证的事项归于公证处的业务范围;
(4)请求公证的事项归于本公证处统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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