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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掺水”劳动合同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4:36
实践中,不少劳作者在求职的时分为了得到作业时机,往往会对简历进行一些作假行为,俗称“掺水”。假如职工通过了面试,和用人单位缔结了劳作合同,那这个合同有用吗?听讼网小编为你介绍。
一、法令怎么规则?
《劳作法》第十八条规则,采纳诈骗、要挟等手法缔结的劳作合同,归于无效合同。无效的劳作合同,从缔结的时分起,就没有法令约束力。
《劳作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以诈骗、钳制的手法或许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反实在意思的状况下缔结或许改变劳作合同的,劳作合同无效或许部分无效。
原劳作部《关于<劳作法>若干条文的阐明》劳办发[1994]289号第十八条规则,“诈骗”是指一方当事人成心奉告对方当事 人虚伪的状况,或许成心隐秘实在的状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过错意思表明的行为。
《劳作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则,劳作者有下列景象之一的,用人单位能够免除劳作合同:(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则的景象致使劳作合同无效的。
《劳作合同法》第八条规则,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作者劳作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状况,劳作者应当照实阐明”。即劳作者在和用人单位签定劳作合同过程中,负有缔约奉告责任。
二、是否一切因“掺水”简历缔结的合同都无效?
不是,得看状况。假如用人单位有明确规则,契合必定条件的职工才干入职,比方技能性作业要求得到相关的技能证书,单个作业需要高学历等,那职工隐秘本相,假造证书或学历求职的,过后用人单位及时检查发现,能够以合同无效为由与劳作者免除联系。
可是一些与作业没有实践相关的,如女职工已婚但简历上写未婚,一些归于私家隐私的内容在简历上造假,对作业不会发生任何影响,则用人单位不能以合同受诈骗签定无效为由免除合同。
在一些状况下,如应届结业生假造其在大学期间担任过学生会主席,被选用后用人单位没有检查简历,并因结业生在试用期的杰出体现而转正,再往后的作业中表明对该结业生满足,这时也不能以诈骗签定的劳作合同无效为由辞退该名结业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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