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巨灾保险立法模式探讨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6 04:06
巨灾稳妥是搬运、涣散巨灾危险的重要措施之一。它既能确保大灾之后人们日子的安靖,减轻国家因救灾或许呈现的财政负担,又能为灾后重建筹集资金,确保国家经济建设不受影响。
依照法治国家的要求,参阅国外巨灾稳妥展开的经历,我国巨灾稳妥准则的树立和完善有必要以齐备的巨灾稳妥法令准则为根底。巨灾稳妥法令准则为巨灾稳妥准则的树立供给法令根据,使巨灾稳妥有法可依,更为巨灾稳妥的展开供给法令确保,使巨灾稳妥依法治理。我国很早便展开了如地震稳妥、农业稳妥等巨灾稳妥业务,但由于短少巨灾稳妥法令法规做支撑,导致我国巨灾稳妥准则严峻缺失。跟着经济和社会的展开,特别是在汶川地震之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合适我国国情的巨灾稳妥法令准则已火烧眉毛。在巨灾稳妥立法过程中,立法方式的挑选决议了巨灾稳妥法令体系的组成,决议了立法内容的取舍、立法技能的适用和立法价值的导向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而,巨灾稳妥立法方式的挑选是我国巨灾稳妥立法首要有必要要处理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针对我国巨灾稳妥立法方式进行讨论,对立法方式的含义、重要性和限制立法方式挑选的要素进行剖析,经过介绍巨灾稳妥立法方式的类型及巨灾稳妥先行国家和地区立法情况,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情况,提出我国应选用专项型立法方式:首要针对地震危险拟定《地震稳妥法》,并以此为突破口树立我国完善的巨灾稳妥法令体系。
一、立法方式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关于立法方式,现在学界没有构成被公认的解说或许界定,所以关于立法方式的概念仍没有老练的表述。结合学界的研讨成果,笔者以为,立法方式应包括以下两层含义:榜首,立法方式由立法权、立法主体、立法意图、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技能等中心要素组成。在不同历史时期,面临不同的国情和法治情况,针对不同的调整目标,这些中心要素的特色是不一样的,这也决议了立法方式不应是固定不变的。第二,立法方式终究表现出来的是它的外部表现方式,首要表现为法典化方式,单行法令、法规的方式,或许兼而有之。
立法方式,就其性质而言归于立法方式的领域。根据一般道理,事物的内涵内容决议其表现方式,事物的表现方式为内容服务。可是,立法方式由立法权、立法意图、立法主体、立法内容这几大要素构成,并辅之以立法程序、立法价值等要素。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决议着立法内容的取舍、立法的价值导向和立法技能的适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从这个含义上来说,立法方式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决议性的含义。关于立法而言,研讨立法方式也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含义。
二、巨灾稳妥立法方式的类型
纵观世界各国巨灾稳妥的立法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榜首、专项型立法方式,即针对首要的巨灾危险别离立法,如日本针对地震危险拟定的《地震稳妥法》和美国针对洪水灾祸拟定的《洪水稳妥法》。这种立法方式的特色是以涣散首要灾祸危险为中心,立法意图明晰,立法内容边界明晰,法令内容规则详细,可经过立法技能的细腻化进步立法质量,加强法令的可操作性。第二、归纳型巨灾稳妥立法方式,指拟定一部一致的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多种巨灾危险的《巨灾稳妥法(法令)》,典型代表是法国的《自然灾祸稳妥补偿准则》。这种立法方式的特色是对一国立法技能要求很高,立法难度较大,有必要配套的法令法规做支撑,但确保巨灾稳妥确保规模广。第三、弥补型立法的方式,指经过修订如《稳妥法》等现已公布的相关法令法规,在其中参加巨灾稳妥的内容,到达树立巨灾稳妥准则的方式,如我国台湾地区经过《稳妥法修正案》,在其《稳妥法》中参加地震稳妥的内容并以此作为发源根据,再由行政部门经过公布行政法令的方式来详细规则地震稳妥的内容。这种立法方式的特色是立法难度较小,灵活性、适应性强,但立法层次不高,不利于构成准则化。
依照法治国家的要求,参阅国外巨灾稳妥展开的经历,我国巨灾稳妥准则的树立和完善有必要以齐备的巨灾稳妥法令准则为根底。巨灾稳妥法令准则为巨灾稳妥准则的树立供给法令根据,使巨灾稳妥有法可依,更为巨灾稳妥的展开供给法令确保,使巨灾稳妥依法治理。我国很早便展开了如地震稳妥、农业稳妥等巨灾稳妥业务,但由于短少巨灾稳妥法令法规做支撑,导致我国巨灾稳妥准则严峻缺失。跟着经济和社会的展开,特别是在汶川地震之后,构建有中国特色的、合适我国国情的巨灾稳妥法令准则已火烧眉毛。在巨灾稳妥立法过程中,立法方式的挑选决议了巨灾稳妥法令体系的组成,决议了立法内容的取舍、立法技能的适用和立法价值的导向等一系列重大问题。因而,巨灾稳妥立法方式的挑选是我国巨灾稳妥立法首要有必要要处理的重要问题之一。本文针对我国巨灾稳妥立法方式进行讨论,对立法方式的含义、重要性和限制立法方式挑选的要素进行剖析,经过介绍巨灾稳妥立法方式的类型及巨灾稳妥先行国家和地区立法情况,结合我国的国情和法治情况,提出我国应选用专项型立法方式:首要针对地震危险拟定《地震稳妥法》,并以此为突破口树立我国完善的巨灾稳妥法令体系。
一、立法方式的含义及其重要性
关于立法方式,现在学界没有构成被公认的解说或许界定,所以关于立法方式的概念仍没有老练的表述。结合学界的研讨成果,笔者以为,立法方式应包括以下两层含义:榜首,立法方式由立法权、立法主体、立法意图、立法内容、立法程序、立法技能等中心要素组成。在不同历史时期,面临不同的国情和法治情况,针对不同的调整目标,这些中心要素的特色是不一样的,这也决议了立法方式不应是固定不变的。第二,立法方式终究表现出来的是它的外部表现方式,首要表现为法典化方式,单行法令、法规的方式,或许兼而有之。
立法方式,就其性质而言归于立法方式的领域。根据一般道理,事物的内涵内容决议其表现方式,事物的表现方式为内容服务。可是,立法方式由立法权、立法意图、立法主体、立法内容这几大要素构成,并辅之以立法程序、立法价值等要素。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方式在相当程度上决议着立法内容的取舍、立法的价值导向和立法技能的适用等一系列重大问题。从这个含义上来说,立法方式对整个立法活动具有决议性的含义。关于立法而言,研讨立法方式也因而具有十分重要的理论价值和实践含义。
二、巨灾稳妥立法方式的类型
纵观世界各国巨灾稳妥的立法方式,大体上可分为三种类型:榜首、专项型立法方式,即针对首要的巨灾危险别离立法,如日本针对地震危险拟定的《地震稳妥法》和美国针对洪水灾祸拟定的《洪水稳妥法》。这种立法方式的特色是以涣散首要灾祸危险为中心,立法意图明晰,立法内容边界明晰,法令内容规则详细,可经过立法技能的细腻化进步立法质量,加强法令的可操作性。第二、归纳型巨灾稳妥立法方式,指拟定一部一致的包括地震、洪水、飓风等多种巨灾危险的《巨灾稳妥法(法令)》,典型代表是法国的《自然灾祸稳妥补偿准则》。这种立法方式的特色是对一国立法技能要求很高,立法难度较大,有必要配套的法令法规做支撑,但确保巨灾稳妥确保规模广。第三、弥补型立法的方式,指经过修订如《稳妥法》等现已公布的相关法令法规,在其中参加巨灾稳妥的内容,到达树立巨灾稳妥准则的方式,如我国台湾地区经过《稳妥法修正案》,在其《稳妥法》中参加地震稳妥的内容并以此作为发源根据,再由行政部门经过公布行政法令的方式来详细规则地震稳妥的内容。这种立法方式的特色是立法难度较小,灵活性、适应性强,但立法层次不高,不利于构成准则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