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如何计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3-11 20:15滞纳金是当事人不及时实施其所不能替代实施的责任时,国家行政机关对其采纳课以产业上新的给付责任的方法,也就是在经济上加剧责任,促使其实施责任。尽管《税收征管法》明确规则了滞纳金的加收期间和份额,然而在实践工作中核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却并不简单。
《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则:“交税人未按照规则期限交交税款的,扣缴责任人未按照规则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期限交纳外,从滞交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交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七十五条规则:“《税收征管法》第三十二条规则的加收滞纳金的起止时刻,为法令、行政法规规则或许税务机关按照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确认的税款交纳期限届满次日起至交税人、扣缴责任人实践交纳或许解缴税款之日止。”
从法令规则中能够看出,滞纳金加收的开始日与交税责任的发生、申报期限密切相关,与实践交纳日期严密相连。只要正确界定滞纳金加收的开始日期,才干正确核算滞纳金。
尽管《税收征管法》的规则很简单,可是,假如要正确核算查补税款的滞纳金实则不易。税务机关查补的各税有必要分税种分期核算才干算清楚。由于税种不同,交税人的申报期限也不同,滞纳金加收的开始日更欠好确认。例如,企业所得税由于实施“分期预缴和年终汇算清缴”的征收方法,其滞纳金加收开始日就较特别。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查看处分开始日期的批复》(国税函[1998]63号)文件规则:“依据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有关规则,交税人应按照规则的期限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对年度企业所得税的查看,宜在交税人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申报表之后进行,这种查看(包含汇算清缴期间的查看和汇算清缴完毕后的查看)查补的税款,其滞纳金应从汇算清缴完毕后的次日起核算加收,罚款及其他法令责任,应按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规则履行。”企业所得税的滞纳金加收开始日应该因人而异,由于每一交税人的汇算清缴完毕日不同。个人所得税滞纳金加收开始日确认更为杂乱,应该区别收入项目和申报期限确认。生产运营所得和承揽承租运营所得实施年终汇算清缴,可对比企业所得税的做法,滞纳金加收开始日为汇缴完毕后次日。其他所得由于申报期限为获得应税所得的次月7日内,所以滞纳金加收的开始日应为次月8日。其他流转税的滞纳金加收开始日一般为次月11日。教育费附加不属于税款,所以加收滞纳金没有法令依据。城市保护建造税的滞纳金一般不独自加收,能够随主税一同加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