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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著作权侵权赔偿范围及量化问题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27 16:56

案情简介:原告山东省残疾人剪纸艺术家阎铁鲁,诉称其于03年创造完结“十二生肖花瓶”,对此项著作享有著作权,而被告闫某使用互联网出售“十二生肖花瓶剪纸”的行为侵犯了其著作权,因而建议被告补偿经济丢失及各项费用八万余元。被告辩称十二生肖剪纸花瓶并非为原告阎铁鲁首创完结,其货源来自别处,并无侵权之成心,且获利细小,故不同意原告高额的补偿恳求。海淀区法院经过审理,确认被告的出售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著作权,归纳各种因素,包含著作的首创性、相似美术著作的一般答应使用费、被告的经营规模、差错程度和侵权情节等,终究判定被告中止侵权并补偿原告经济丢失及各项费用三千元。
该案由高通律师事务所律师署理,作为向残疾人剪纸艺术家供给法令援助,律师所未向原告收取律师费。本案向咱们提出的一个重大问题便是著作权侵权补偿的规模及量化问题,即怎么确认著作权侵权补偿的数额?
我国著作权法关于侵权补偿的办法规则有两种,一种是实践丢失补偿法,另一种是法定补偿法。即实践丢失能确认的,按实践丢失补偿,实践丢失无法确认的,再适用法定补偿法。《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认著作权侵权损害补偿职责的辅导定见》第六条中对此做了进一步清晰适用的景象,对权利人的实践丢失和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能够根本查清,或许依据案子的详细情况,依据充沛依据,运用商场规律,能够对补偿数额予以确认的,不该直接适用法定补偿办法。关于实践丢失的确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四条规则:权利人的实践丢失,能够依据权利人因侵权所形成复制品发行减少数或许侵权复制品出售量与权利人发行该复制品单位赢利乘积核算。发行减少数难以确认的,依照侵权复制品商场出售量确认。人民法院在确认补偿数额时,应当考虑著作类型、合理使用费、侵权行为性质、结果等情节归纳确认。关于权利人或许托付署理人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取证的合理费用也列入侵权人的补偿规模之内。
关于本案,法院终究做出被告闫某中止出售十二生肖花瓶,补偿原告阎铁鲁经济丢失及诉讼合理费用的判定是契合法令一般规则的,而关于详细补偿的数额却引起了咱们的重视,究竟原告建议的数万元补偿与法院判定的三千元距离有近30倍。此案中,被告供给的侵权数额的依据充沛,其侵权补偿数额是能够根本确认的:进货100套,单价7.20元,金额720元,银行转账金额2000,可见其经营赢利为2000-720=1280元。依据《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著作权民事纠纷案子适用法令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六条的规则,侵权人关于权利人的合理开支也要补偿。因而,本案中的公证费1090元,购买侵权剪纸费用125元,被告亦应付出。因而假如依照侵权获利补偿办法补偿的办法,被告应开销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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