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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可以补充证据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11 20:24
在我国司法的实践中,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决议不服的有两种解决办法,一是进行行政复议,二是提起行政诉讼。提起行政诉讼就需求依据的支撑。那么行政诉讼原告能够弥补依据吗?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各位读者进行回答。
一、行政诉讼原告能够弥补依据吗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二十八条之规则,有下列景象之一的,被告经人民法院允许能够弥补相关的依据:
(一)被告在作出详细行政行为时现已搜集依据,但因不可抗力等合理事由不能供给的;
(二)原告或许第三人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了其在被告施行行政行为过程中没有提出的辩驳理由或许依据的。
二、行政诉讼中被告弥补依据条款的适用景象
假如原告或第三人成心隐秘相关状况或依据,或许是过后才发现相关状况或依据,或许因不可抗力等原因,内行政处理过程中没有向行政机关提出相关理由或许依据,而在诉讼程序中提出,在这种景象下人民法院应当考虑允许被告弥补依据。人民法院一起还应当判别,是否因不能归于被告的原因导致被告在作出行政行为时未能考虑相关状况,以至于被告需从头搜集、供给依据才干阐明并证明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假如行政机关现已审慎履行了行政程序规则的一般的调查和检查职责而未内行政处理过程中发现这种理由和依据,因此在作出行政决议时未考虑该理由或依据,那么人民法院允许行政机关弥补依据就具有合理性。假如人民法院在此不予允许,那么作为被告的行政机关在诉讼中就处于显着晦气的位置,其代表的公共利益也就丧失了抵挡危害的一般手法。适用该条款的中心准则是原告或第三人内行政程序中没有提出相关理由和依据的原因或许职责不在被告(即行政机关实在保证了相对人的陈说和申辩权力),以及法令也没有规则行政机关有义务或职责自动发现或许知晓该理由和依据。
但即便人民法院关心公共利益,允许被告弥补依据条款亦不得乱用。不然,该条款有或许成为违法行政行为的“避风港”,与保证当事人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的行政诉讼立法意图相悖。榜首,允许被告弥补的依据不得包含证明行政程序合法的依据。依法行政准则要求行政机关应当熟知并把握这些程序性依据,被告应当在举证期限内自意向人民法院提交,而不应当依赖于原告或第三人在诉讼程序中的提示再行弥补。其间程序性文书是由行政机关内行政处理过程中制造、出示、送达和保存的,行政机关在过后很简单补作这种文书依据。还有,证明被告具有行政职权、统辖权等的依据和标准性依据不得弥补提交。当然,众所周知的法令法规所规则的职权依据和统辖依据能够在外,如规则公安机关具有行政拘留处分权的法令标准依据等。实践中常见的是授权行政、托付行政、指定(异地)统辖等,以及依据行政机关的标准性文件作出的行政行为或许触及程序违法,如被告未在举证期限内自动提交相关依据,法院亦不得允许弥补提交,应当视为没有依据。第二,出于监督行政机关不得乱用权力的意图,关于被告内行政程序中现已搜集的晦气于原告的依据和有利于被告的依据,不得作为弥补依据提交。第三,关于《政府信息揭露法令》第10条中规则的行政机关“应当自动要点揭露的政府信息”,也不得允许作为弥补依据提交。实践中,许多行政机关不依法揭露信息并约束相对人的知情权,导致相对人内行政程序中处于晦气位置,因此,以潜在的方法危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为催促行政机关自动依法揭露信息和依法行政,内行政诉讼举证中作此约束肯定是利大于弊的。
当然,依据行政诉讼法第34条第2款的规则,当被诉的行政行为触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在第三人供给依据的状况下,人民法院能够允许被告就第三人供给的依据弥补依据。在此种景象下的第三人应当是具有相当于原告位置的第三人,而非指与被告利益一致的第三人。相同,《依据规则》第9条第2款规则:“对当事人无争议,但触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许别人合法权益的现实,人民法院能够责令当事人供给或许弥补有关依据。”行政机关据此请求弥补依据,人民法院应当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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