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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子女的抚养由谁负责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19 00:28
法院审理离婚案子时,对子女的育婴一般遵从下述准则:
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亲日子。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日子的,或有育婴条件,但不尽育婴责任,父亲又要求子女随其日子的,或许因其他原因子女的确无法随母亲日子的,可随父亲日子。
爸爸妈妈两边协议两周岁以下的子女随父亲日子,并对子女健康生长没有晦气影响的,法院能够允许。
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爸爸妈妈一方有下列景象之一的,法院可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损失生育才能;
(2)子女随其日子时刻较长,改动日子条件对子女健康生长显着晦气;
(3) 没有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 子女随其日子对子女生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感染性疾病或其他严峻疾病,或许有其他晦气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景象,不宜与子女共同日子的。
(5)爸爸妈妈育婴子女的条件根本相同,但子女独自随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共同日子多年,且祖爸爸妈妈或外祖爸爸妈妈要求并有才能协助子女照料孙子女或外孙子女的,可作为优先条件予以考虑。
(6)爸爸妈妈两边关于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日子发作争议的,法院会考虑子女的定见。
(7)在有利于维护子女的前提下,爸爸妈妈两边协议轮番育婴子女的,法院能够允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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