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拍卖佣金构成缴纳契税的基数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16 14:59问:某房地产公司参与土地拍卖,成功获取地块的价值为1亿元,依照《拍卖布告》规则,该公司一起交纳了拍卖佣钱200万元。请问,交纳契税时其基数是否包含拍卖佣钱?
答:《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134号)规则:
一、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悉数经济利益。
(二)以竞价方法出让的,其契税计税价格,一般应确认为竞价的成交价格,土地出让金、市政建造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含在内。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清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契税计税依据的批复》(国税函[2009]603号)规则:
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告诉》(财税[2004]134号)规则,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价格为承受人为获得该土地使用权而付出的悉数经济利益。对经过“招、拍、挂”程序承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依照土地成交总价款计征契税,其间的土地前期开发本钱不得扣除。
依据上述规则,经过拍卖获得的土地,契税计税价格为土地成交总价款,土地出让金、市政建造配套费以及各种补偿费用应包含在内。
《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规则》(国土资源部第11号令)规则: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招标、拍卖或许挂牌出让方法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许地下建立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的,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所称招标出让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出让人)发布招标布告,约请特定或许不特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安排参与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招标,依据招标成果确认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拍卖出让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拍卖布告,由竞买人在指定时刻、地址进行揭露竞价,依据出价成果确认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
本规则所称挂牌出让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是指出让人发布挂牌布告,按布告规则的期限将拟出让宗地的买卖条件在指定的土地买卖场所挂牌发布,承受竞买人的报价请求并更新挂牌价格,依据挂牌期限截止时的出价成果或许现场竞价成果确认国有建造用地使用权人的行为。因而,房地产公司付出的拍卖佣钱,归于付出给国家的费用开销。该拍卖佣钱归于土地的成交总价,需计入土地契税的计税价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