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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后一方可以擅自更改子女的姓氏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2 19:35
【案情】
2012年4月,应某与洪某(女)因夫妻感情不好而协议离婚,婚生女应红枝(化名)随洪某日子。2013年2月,洪某经人介绍与曹某再婚,洪某私行将孩子的姓氏更改为其再婚老公曹某的姓氏,行将“应红枝”改变为“曹红梅”。2013年9月,应某得知这一状况后,以为洪某未经自己赞同,私行更改女儿的姓氏,侵犯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洪某将孩子的姓氏康复为原姓氏,但遭到洪某的回绝。应某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康复孩子的姓氏。
【不合】
处理本案时存在以下两种不赞同见:第一种定见以为,孩子是被告亲生的,她彻底有权力决议孩子的名字。第二种定见以为,被告不得私行更改子女名字。
【分析】
小编赞同第二种定见,理由是:
一、离婚后一方能否私行更改子女名字缺少法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规则:“子女能够随父姓,也能够随母姓。”充分体现了我国婚姻法男女相等、夫妻相等的准则。那种以为子女只能随父姓,不能随母姓的传统的封建思想观念是过错的。可是,婚姻法并未规则爸爸妈妈一方能够将子女的姓氏随意更改,已然应红枝已随了其父姓,其姓氏就不得随意更改。
二、离婚后一方私行更改子女名字与司法解释的精力相悖。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子处理子女抚育问题的若干具体定见》第十九条规则:“父或母一方私行将子女姓氏改为继母或继父姓氏而引起纠纷的,应责令康康复姓氏。”当然,只需两边协商一致,不违反社会的公共道德,也可决议其子女选用其他姓氏,法令并不制止。但从上规则能够看出,任何一方改变子女名字时,都要征得对方的赞同。也就是说,只要孩子的亲生爸爸妈妈均赞同,方可改变其姓氏。洪某未经应某的赞同,私行将女儿更名的行为是与司法解释的精力相悖。
综上所述,洪某再婚后单方面将孩子姓氏改为继父姓氏的做法无法令依据,是不恰当的,应当予以纠正。应某诉至法院要求康复孩子的姓氏,是契合有关法令规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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