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业欺诈罪是什么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24 18:17
在商业活动中存在许多的欺诈行为,商业欺诈一般是以骗得对方的资产为意图,经过虚伪的买卖或许虚伪的许诺,让上当方给付必定的钱银,这种行为一般构成违法,那么商业欺诈罪是什么?下面由听讼网小编为读者进行相关常识的回答。
一、什么是商业欺诈罪
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欺诈罪这一罪名,而实践中商业欺诈一般指的是归于金融欺诈罪,如合同欺诈、货款欺诈、收据欺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欺诈罪】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欺诈罪;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景象之一,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
(二)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
二、我国关于商业欺诈类违法中不合法占有意图之规则
我国商业欺诈类违法中关于不合法占有意图之规则,首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作为违法构成要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清晰予以规则,如第224条合同欺诈罪中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第192条集资欺诈罪中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第193条借款欺诈罪中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另一种是刑法分则条文未作出清晰规则,首要存在于金融欺诈罪中。
但关于产业罪中的不合法定意图犯,是否需求不合法占有意图,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关于金融欺诈违法一向存在不合法占有意图也有必要说与不必要说的争辩。对此,立法者没有直接作出回应,而是经过修正《刑法》添加相关罪名的方法,直接采用了必定说的观念。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第10条规则:在《刑法》第175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175条之一:“以欺诈手法获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收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重大损失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刑法修正案》新规则的“骗得借款、收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其客观方面与金融欺诈罪中的借款欺诈、收据欺诈、信用证欺诈等违法行为具有重合之处,因而,要正确区分本罪与相关的金融欺诈罪,只能经过确定片面方面有无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方法。由此可见,立法者将不具有(或无法证明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金融欺诈行为也规则为违法,使其与本来的金融欺诈罪并排起来,然后直接必定了原有金融欺诈罪中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构成要件位置。因而,刑法学界关于金融欺诈罪不合法占有意图有无的争辩,至少在实然法层面能够告一段落。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什么是商业欺诈罪”问题进行的回答,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欺诈罪这一罪名,而实践中商业欺诈一般指的是归于金融欺诈罪,如合同欺诈、货款欺诈、收据欺诈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
一、什么是商业欺诈罪
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欺诈罪这一罪名,而实践中商业欺诈一般指的是归于金融欺诈罪,如合同欺诈、货款欺诈、收据欺诈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九十二条 【集资欺诈罪】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运用欺诈办法不合法集资,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许没收产业。
第二百二十四条 【合同欺诈罪;安排、领导传销活动罪】有下列景象之一,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在签定、实行合同过程中,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数额巨大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许无期徒刑,并处分金或许没收产业:
(一)以虚拟的单位或许冒用别人名义签定合同的;
(二)以假造、变造、报废的收据或许其他虚伪的产权证明作担保的;
(三)没有实践实行才能,以先实行小额合同或许部分实行合同的办法,拐骗对方当事人持续签定和实行合同的;
(四)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品、货款、预付款或许担保产业后逃匿的;
(五)以其他办法骗得对方当事人资产的。
二、我国关于商业欺诈类违法中不合法占有意图之规则
我国商业欺诈类违法中关于不合法占有意图之规则,首要有两种方法:一种是作为违法构成要件在刑法分则条文中清晰予以规则,如第224条合同欺诈罪中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第192条集资欺诈罪中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第193条借款欺诈罪中的“以不合法占有为意图”;另一种是刑法分则条文未作出清晰规则,首要存在于金融欺诈罪中。
但关于产业罪中的不合法定意图犯,是否需求不合法占有意图,在理论上是存在争议的。关于金融欺诈违法一向存在不合法占有意图也有必要说与不必要说的争辩。对此,立法者没有直接作出回应,而是经过修正《刑法》添加相关罪名的方法,直接采用了必定说的观念。2006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经过了《刑法修正案(六)》。该《修正案》第10条规则:在《刑法》第175条后添加一条,作为第175条之一:“以欺诈手法获得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借款、收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重大损失或许有其他严峻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许拘役,并处或许单处分金;给银行或许其他金融机构形成特别重大损失或许有其他特别严峻情节的,处=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分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分金,并对其直接担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款的规则处分。”《刑法修正案》新规则的“骗得借款、收据承兑、金融票证罪”,其客观方面与金融欺诈罪中的借款欺诈、收据欺诈、信用证欺诈等违法行为具有重合之处,因而,要正确区分本罪与相关的金融欺诈罪,只能经过确定片面方面有无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方法。由此可见,立法者将不具有(或无法证明有)不合法占有意图的金融欺诈行为也规则为违法,使其与本来的金融欺诈罪并排起来,然后直接必定了原有金融欺诈罪中不合法占有意图的构成要件位置。因而,刑法学界关于金融欺诈罪不合法占有意图有无的争辩,至少在实然法层面能够告一段落。
以上常识便是小编对“什么是商业欺诈罪”问题进行的回答,目前我国刑法中没有商业欺诈罪这一罪名,而实践中商业欺诈一般指的是归于金融欺诈罪,如合同欺诈、货款欺诈、收据欺诈等。读者假如需求法令方面的协助,欢迎到听讼网进行法令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