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利用石脑油和燃料油生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2 09:15关于运用石脑油和燃料油出产乙烯芳烃类产品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告诉
财税[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务厅(局)、国家税务局:
为处理因石脑油、燃料油征收消费税构成的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的问题,经国务院同意,决议对外购(含进口,下同)石脑油、燃料油出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的企业实施增值税退税方针。现将有关事项告诉如下:
一、自2014年3月1日起,对外购用于出产乙烯、芳烃类化工产品(以下称特定化工产品)的石脑油、燃料油(以下称2类油品),且运用2类油品出产特定化工产品的产值占本企业用石脑油、燃料油出产各类产品总量50%(含)以上的企业,其外购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予以交还。
予以交还的增值税额=已交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2类油品消费税单位税额×17%
二、对契合本告诉第一条规则条件的企业,在2014年2月28日前构成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可在不超越其购进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的规划下,请求一次性交还。
2类油品的价格中消费税部分对应的增值税额,依据国家对2类油品开征消费税以来企业购进的已交纳消费税的2类油品数量和消费税单位税额核算。
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依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增值税交税申报表的金额核算。
三、交还增值税的请求和批阅
契合本告诉第一条规则条件的企业,应于每月交税申报期完毕后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请求退税。
企业请求退税时,应提交下列材料:购进合同、进口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进口货品报关单、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外购的2类油品已交纳消费税的证明材料等购进2类油品相关的材料。
主管税务机关接到企业请求后,应仔细审阅企业供给的相关材料和请求交还的增值税额的正确与否。审阅无误后,由县(区、市)级主管税务机关批阅。
四、企业收到退税金钱的当月,应将退税额从增值税进项税额中转出。未按规则转出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关规则承当相应法律责任。
五、交还的增值税税额由中心和当地依照现行增值税共享份额一起担负。
六、各地财务、税务机关应亲近盯梢方针执行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向财务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反映。
财务部 国家税务总局
2014年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