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首页>资讯>正文

关于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6 14:25

第一条为了妥善处理土地一切权和土地运用权的争议(简称土地权属争议,下同),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维护土地一切者和运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令、法规结合我省实践情况,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省统辖区内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 下列争议不适用本办法:行政区域鸿沟争议;森林和林木争议;水利设备、水产饲养触及的水面争议;乡镇基建用地规划和房产争议及其它建筑物和附着物的争议。
第三条处理土地权争议有必要坚持有利于维护社会主义土地公有制,有利于社会安定团结,有利于当地大众出产、日子,有利于加强土地处理的准则,从实践出发,尊重前史、正视实践,按照法令、法规和本办法,公平妥善处理。
第四条承认土地权属的根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处理法实施法令》、《湖北省土地处理实施办法》及其他有关法令、法规、规章和政策;
(二)人民政府、政府有关部分及司法机关承认土地权属的证明文件(包含土地证书、处理决议、调停协议、判决书和判决书、土地挂号资料等证明文件);
(三)当事人之间签定的协议书;
(四)其他可资证明的资料。
第五条建国以来,不同前史时期土地权属的承认,以同时期的法令、法规、规章和政策为根据。一般性根据恪守具有法令效力的根据,口头协议恪守书面协议,远期根据恪守近期根据,当事人协议恪守领导机关的处理决议,下级处理定论恪守上级处理定论。
第六条土地权属争议现已当事人洽谈达成协议,或经人民政府、司法机关作出判决的,两边都要保持现已收效的协议和判决,不能以任何借口和理由单方面批改和撕毁;如一项胶葛有数次协议和判决的,以最终一次为准。
第七条城市市区(包含建制镇建成区)的土地,城市市郊和乡村土改时未分配给农人,没有给农人颁布土地一切证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 国家一切的荒地、荒山、滩涂等经全民一切制单位或农人团体开发运用的,国家享有的土地一切权不变,运用权可依法承认给开发运用者或承揽运营者,
第八条国家建造征用原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归于国家一切。如征用的土地面积与实践运用的面积不符,凡权属合法,界址清楚,因先后测定土地面积的办法不同呈现的面积差错,多的不退,少的不补,按征地时划定的权属界限承认其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非因测定土地面积的办法不同而呈现的面积差错,少征多占,应视为违法占地,按违法占地进行查办。
第九条因国家建造征用土地势成的无地村、组,悉数农业人口转为非农业人口的,原属农人团体安排一切的闲散地、宅基地和零散土地,一切权归国家,原运用团体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应到当地县以上土地处理部分进行土地权属改变挂号。刊出原土地证书,由土地处理部分从头承认国有土地运用权。
第十条原属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上的建筑物出售给全民一切制单位、乡镇团体一切制单位或乡镇由国家供给商品粮的非农业户口居民的,其出售的建筑物所占用的土地一切权归国家。 城市市区和市郊(包含建制镇市郊)原属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上的房子,出售给本团体以外的农人团体和个人,其所出售房子占用的土地一切权归于国家。 城市(包含建制镇)市区和市郊以外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上的房子,出售给本团体或其他农人团体和个人,土地一切权不变,房子一切者享有与当地农人团体其他成员平等的土地运用权。
第十一条全民一切制单位、乡镇团体一切制单位、戎行借用、租借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凡未播种或作他用又能康复播种的,应交还农人团体播种,一切权仍属原农人团体,确因建造、军事用地需求或已建有永久性建筑物的,经两边协议并依法处理征地和土地权属改变挂号手续后,土地一切权属国家,运用权依法承认给建造单位。
第十二条国家农、林、牧、渔场(包含劳改、劳教农场)与农人团体有争议的土地,应恪守县以上人民政府或主管部分赞同的公营农、林、牧、渔场设计任务书,以及本来场、社(队)签定的有关土地运用协议。凡建场时公营农、林、牧、渔场与社(队)有过口头协议,土地运用权已清晰属公营农、林、牧、渔场但手续不齐备的,由当事人洽谈齐备手续,土地一切权属国家,运用权属公营农、林、牧、渔场。
第十三条国家未承认为团体一切的水域以及这些水域水位涨落区内的土地,凡国家出资建筑的水利设备用地,属国家一切,土地运用权可依法承认给水利工程处理单位或按前史运用习气承认运用者(已依法划定或许承认为团体一切的在外)。 运用国有水面周围的土地,不得违背水资源处理、维护、水利工程设备维护和防汛调洪、航运安全的规则。
第十四条铁路设备用地一切权归于国家。解放前建筑的铁路按接纳文件,解放后新建铁路按建造时征用土地文件,并参照实践运用情况,承认国有土地运用权。
第十五条凡一九六二年九月《乡村人民公社工作法令批改草案》(以下简称《六十条》)发布曾经,全民一切制单位、乡镇团体一切制单位和公营农、林、牧、渔场所运用的原属团体一切的土地,《六十条》发布后至今没有交还给农人团体的,归于国家一切。 凡一九六二年九月《六十条》发布起至一九八二年五月《国家建造征用土地法令》发布时止,全民一切制单位、乡镇团体一切制单位所运用的原属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契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归于国家一切:
(一)签定过土地权属转让等有关协议的;
(二)经县以上人民政府赞同运用的;
(三)给予必定补偿或安顿了该农人团体的劳动力的;
(四)承受农人团体奉送的;
(五)用地单位原为农人团体一切制单位后来转为全民一切制的。 凡不契合上述条件占用的团体土地,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具体情况,或按开端占用土地时国家的有关规则补办征地手续,或交还给农人团体。
第十六条乡、村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以土地资源查询中依法承认并经当事人签章的土地权属界限,作为承认土地一切权与运用权的主要根据。土地资源查询没有完毕的,一般保持该乡、村现在实践运用土地的现状,如有争议,待土地资源查询时再依法承认权属。
第十七条土地改革时分给农人并颁布了土地一切证的土地,未经国家征用,现在仍由农人团体运用的,归于该农人团体一切。
第十八条土地改革时重复分配的土地,两边都能提出根据的,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准则上两边参半并结合天然地势来承认土地权属;如两边都不能提出牢靠根据的,能够按两边运用该土地的时刻先后结合现在实践运用的情况承认其一切权和运用权。但不合法占用的不得作为承认土地权属的根据。
第十九条一个团体经济安排长时间荒芜的土地,由另一个团体经济安排拓荒,接连栽培十年又未发作土地权属争议的,谁拓荒栽培,归谁一切。 原人民公社(区、乡、镇)团体一切的荒地,未划给大队、出产队(村、组)一切,本办法发布之前没有开发运用的,一切权属乡、镇农人团体一切。 原人民公社(区、乡、镇)团体开垦荒地树立的、或许经人民公社(区、乡、镇)与出产队协议调剂犁地树立的由人民公社(区、乡、镇)直接运营的农科所和农、林、牧、副、渔场的土地,一切权属乡、镇农人团体,运用权属场、所。 原人民公社团体开垦的荒地,现已划分给出产大队和出产队(村、组)一切的,一切权不变。
第二十条实施联产承揽责任制后由农人团体经济安排发包的土地,在本办法发布之前又未发作土地权属争议的,土地一切权仍归该发包的农人团体,承揽运营权归土地承揽户。
第二十一条经过洽谈,农人团体经济安排、乡(镇)团体一切制单位将土地作为与全民一切制单位、乡镇团体一切制单位联营条件,并按《湖北省土地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则处理用地手续的,土地一切权仍属农人团体,运用权属上述用地单位。 乡、镇团体一切制单位建造用地运用原属村、组农人团体一切的土地,凡按《湖北省土地处理实施办法》的规则处理用地手续的,土地一切权属乡、镇农人团体,运用权属乡、镇团体一切制单位。
第二十二条非农业户口居民原在乡村的宅基地,其房子产权未搬运的,可按当地政府规则的宅基地限额面积规范,承认土地运用权。如一户多处有宅基地或公房,其算计面积超越当地人民政府规则的宅基地限额面积规范的,按有关规则交还所超越的面积后,再承认土地运用权。
第二十三条农业户口乡民的宅基地,除法令还有规则外,属村、组农人团体一切,不得以宗教房头和祖传宅基地为根据承认运用权。 一九八二年国务院发布《村镇建房用地处理法令》之前农户建房占用的宅基地,一九八二年后未经拆迁、改建、翻建的,准则上按现有实践运用面积承认土地运用权。凡一九八二年今后至《湖北省土地处理实施办法》实施前,新建、改建、扩建的,按省人民政府规则的限额面积规范,承认其土地运用权。 凡契合当地政府分户建房规则而没有分户的农户,现有宅基地没有超越分户建房用地算计面积规范的。可按现有宅基地面积承认运用权。
第二十四条因为前史原因构成的各行政区域之间的插花地、飞地,按实践运用情况承认土地权属。也可经两边洽谈赞同,在鸿沟区域划出等质等量的土地予以互换。互换的土地有必要处理土地权属改变挂号手续。
第二十五条全民一切制单位之间、团体一切制单位之间、全民一切制和团体一切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的争议,在县(含县级市、省辖市的区,下同)辖区内的,由县人民政府处理;跨县的,由区域行署或市、州人民政府处理;跨地、市、州的,由省人民政府处理、遇有特殊情况,上级人民政府能够处理下级人民政府辖区内发作的土地权属争议。 个人之间、个人与全民一切制或团体一切制单位之间的土地权属争议,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县(市)人民政府处理。
第二十六条土地权属发作争议后,先由争议当事人(以下简称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当事人应按第二十五条的规则向有处理判决权的当地人民政府提交土地权属争议调处请求判决书,当地人民政府可责成所属土地处理部分调处,处理决议由人民政府签发。 土地承揽运营者之间,因土地承揽运营权所发作的胶葛,由当事人洽谈处理,洽谈不成的,由乡民委员会(农、林、牧、副、渔场或农科所的处理委员会)调处,调处不了的,可请求乡(镇)或县主管乡村团体经济的部分判决。 土地权属争议由当事人自行洽谈处理的,应按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则的处理权限,将协议书和土地权属证明资料别离报送所在地人民政府和土地处理部分,处理土地权属挂号或改变挂号手续。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对当地人民政府的处理判决不服的,在接到处理判决告诉书后三十日内,可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可直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述。当事人逾期不请求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申述,又不履行处理决议的,作出处理决议的机关可请求人民法院强制履行。
第二十八条土地权属争议经过调处或判决,土地处理部分应进行地籍查询,告诉当事人到实地划定土地权属界限,沉没永久性界桩、界标,测制1:500--1:1000的联网宗地图,处理土地挂号或改变挂号手续,树登时籍档案。 当事人要从头填写土地挂号请求书,土地处理部分要及时处理有关手续,然后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核发土地证书,作为其土地一切权和运用权的法令凭据。
第二十九条土地权属发作争议后,争议两边都要教育干部和大众,保持土地的现状和原有协议,不得以任何借口扩展事态,不得聚众闹事、械斗伤人,不得危害国家,团体和个人的产业、不得阻止人民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分对土地权属争议的调处判决。凡违背上述规则的,对有关责任人员应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或恰当的经济处分;违背《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理处分法令》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土地权属争议当事人,请求处理土地权属争议时,应恰当交纳查询处理费(含处理胶葛中实践开支的丈量、勘验费用)。 查询处理费的收费规范以及交纳、运用、处理办法,由省土地处理局会同省物价局、省财政厅拟定。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由湖北省土地处理局担任解说。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Copyright ©法律咨询网 免责申明:会员言论仅代表个人观点,本站不承担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