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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职业病诊断机构有关问题的批复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5 06:39

发布部分: 卫生部发布文号: 卫监督发[2005]298号河南省卫生厅:你厅《关于职业病确诊组织资质确定有关问题的请示》(豫卫监[2005]84号)收悉,经研讨,现批复如下:《职业病确诊判定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则的“职业病确诊应当由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同意的医疗卫生组织承当。”是指依照《医疗组织管理条例》依法获得《医疗组织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组织,经省级卫生行政部分同意,方可从事职业病确诊判定作业。此复。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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