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专利性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1 00:51跟着计算机软件技能的飞速发展,计算机软件在许多技能范畴正发挥着日益重要的效果,在创造创造的完结过程中,尤其是在通讯、网络等离不开计算机程序的技能范畴,乃至能够在不需要对硬件进行任何改动的情况下彻底经过软件完结技能的立异。由此呈现了很多的只是经过计算机软件所完结的创造专利恳求。这类创造的中心一般在于计算机程序,其硬件没有改变或改变极小。本文就触及计算机程序的创造专利恳求的专利性问题进行讨论。
一、产品权利要求的可专利性
在以软件为特征的创造专利恳求中,尤其是在以国外恳求为优先权而向中国专利局提出的专利恳求中,恳求人在说明书中往往只揭露软件流程,而在权利要求书中,既要求维护办法权利要求,又要求维护产品权利要求,其间办法权利要求所界说的各个过程与说明书及附图中所描绘的软件流程的过程相对应,而其产品权利要求所界说的各个设备(means)则与办法权利要求中所界说的各个过程相对应,因此其产品权利要求一般选用功用性的限制方法,即“设备 功用”(means plus function)的限制方法。
1. 中国专利局现在的检查实践
在中国专利局现在的检查实践中,一些检查员一般以下列理由来回绝产品权利要求:
(1) 根据专利法第二十六条第四款[1]的规则:
a) 不能完成的不支撑:因为产品权利要求所限制的各个“设备”没有记载在说明书的施行例部分,因此本范畴人员不能完成该产品权利要求中所限制的各个“设备”,由此得出结论: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根底,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撑;
b) 规模过宽的不支撑:因为产品权利要求所限制的各个“设备”选用了功用性限制,因此归纳了说明书中所没有揭露的、本范畴技能人员不能预见的其它完成方法,由此得出结论:权利要求书没有以说明书为根底,该产品权利要求所要求维护的规模超出了说明书所揭露的规模,因此得不到说明书的支撑。
(2) 根据专利法施行细则第二十条条第一款[2]的规则:
因为产品权利要求所限制的各个“设备”选用了功用性限制,而不是结构特征的限制,导致该产品权利要求没有清楚地表述所恳求维护的规模,因此形成该产品权利要求的维护规模不清楚。
2. 关于产品权利要求中“设备”的正确认识
笔者以为,关于产品权利要求中的“设备”的不同了解是导致检查员以各种理由回绝产品权利要求的本源之一。现在,关于产品权利要求中的“设备”,存在着两种彻底不同的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