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支付给融资租赁企业的利息,可以进行税前扣除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06 05:21网友发问:
我公司关于采纳融资租借售后租回的固定财物,将支交给融资租借企业的利息计入了固定财物原值,分期计提折旧扣除,是否能够?
律师回答:
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性售后回租事务中承租方出售财物行为有关税收问题的布告》(国家税务总局布告〔2010〕13号)规则:融资性售后回租事务是指承租方以融资为意图将财物出售给经同意从事融资租借事务的企业后,又将该项财物从该融资租借企业租回的行为。融资性售后回租事务中承租方出售财物时,财物所有权以及与财物所有权有关的悉数酬劳和危险并未彻底搬运。
一、 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现行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规则,融资性售后回租事务中承租方出售财物的行为,不归于增值税和营业税征收规模,不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
二、 企业所得税根据现行企业所得税法及有关收入确认规则,融资性售后回租事务中,承租人出售财物的行为,不确以为销售收入,对融资性租借的财物,仍按承租人出售前原账面价值作为计税根底计提折旧。租借期间,承租人付出的归于融资利息的部分,作为企业财务费用在税前扣除。
根据上述规则,贵公司支交给融资租借企业的利息应该作为财务费用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不能予以本钱化作为折旧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