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仲裁案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2-16 19:03某轮依据定时租船合同的规则,于1994年1月在我国青岛港交给承租人。在该港装货后,该轮驶往越南海防港卸货。因为承租人未准时付足资金,船只一切人依据租船合同的规则,于1994年3月26日10:00时宣告撤船。在船只一切人宣告撤船前,该轮在卸货结束后,已于3月25日17:30时驶离海防前往朝鲜南浦实行新的租船合同。该轮于4月5日08:00时在朝鲜南浦港交给新的承租人运用。
船只一切人要求承租人付出该轮安闲我国青岛港交船之时至在朝鲜南浦港交给新的承租人运用之时止的租金和耗油油款。承租人对应按租船合同一切人付出足额租金、耗油油款并无贰言。可是,承租人以为:(1)租船合同在海防免除后,该轮投入了新的租船合同的实行,承租人不应该承当本租船合同免除今后该轮自海防至南浦期间的租金、耗油油款;(2)尽管船只一切人是在3月26日10:00时宣告撤船的,但该轮已在3月26日17:30时驶离海防,因而3月25日17:30时应作为租船合同的免除时刻,而不是3月26日10:00时。
仲裁庭以为:(1)传达一切人供给的资料标明,船只一切人在1994年3月26日10:00时宣告撤船曾经。以于3月18日与新加坡承租人签定了新的租船合同,该轮3月25日17:30时驶离海防,空放到朝鲜南浦港,应被以为是为了实行新的租船合同而从事的准备航次,因而,租金、耗油油款敷衍至该轮在海防撤船之时至。(2)尽管传达一切人是在3月26日10:00时宣告撤船的,但该轮实践上以于3月25日17:30时驶离海防,投入实行新的租船合同,因而3月25日17:30时应视为租船合同的实践时刻,租金、耗油油款然后敷衍至3月25日17:30时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