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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确定工矿区城市维护建设税税率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1-18 17:20

【问题】
《城市保护建造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则,城市保护建造税税率如下:交税人所在地在市区的,税率为7%;交税人所在地在县城或镇的,税率为5%;交税人所在地不在市区、县城或镇的,税率为1%。请问,我公司所在地为工矿区,城市保护建造税税率应履行百分之几?
【回答】
城市保护建造税实施区域不同份额税率。依照交税人所在地的不同,税率别离规则为7%、5%、1%三个层次。不同区域的交税人,适用不同层次的税率。《财政部关于贯彻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保护建造税暂行条例〉几个详细问题的规则》(财税〔1985〕69号)规则,交税单位或个人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的适用税率,一概按其交税所在地的规则税率履行。县政府设在城市市区,其在市区办的企业,按市区的规则税率核算交税。
交税人所在地为工矿区的,依照《城市保护建造税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则,应根据行政区划别离依照7%、5%、1%的税率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可是,《财政部关于城市保护建造税几个详细事务问题的补充规则》(财税〔1985〕143号)规则,城市保护建造税的适用税率,应按交税人所在地的规则税率履行。但对下列两种状况,可按交纳三税所在地的规则税率就地交纳城市保护建造税:1.由受托方代征代扣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2.活动运营等无固定交税地址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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