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行政复议申请向哪一级机关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4-09 03:45
公民、法人或许其他安排对公安机关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依法能够向该作出详细行政行为的公安机关的本级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能够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能够请求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
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公安部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复议;
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算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地、州、盟公安局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四、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公安局请求行政复议;
五、对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建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公安厅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六、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组织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组织请求行政复议;
七、对公安交通管理组织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组织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八、对出入境边防查看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出入境边防查看总站请求行政复议;
九、对公安边防部分的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边防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十、对公安边防部分以当地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十一、对派出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建立派出所的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十二、对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对外发作法令效力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十三、对法令、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组织或许派出组织逾越权限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组织或派出组织的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法令、法规未授权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能够请求向上一级主管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的公安行政复议机关是:
一、对公安部、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公安部行政复议机关请求复议;
二、对市、地、州、盟公安局算做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三、对县、市、旗公安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地、州、盟公安局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四、对城市公安局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市公安局请求行政复议;
五、对直属的公安局、公安分局的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建立该直属公安局、公安分局的公安厅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六、对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内设的公安消防组织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可向该公安机关行政复议组织请求行政复议;
七、对公安交通管理组织下设的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大队、队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上一级公安交通管理组织行政复议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八、对出入境边防查看站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出入境边防查看总站请求行政复议;
九、对公安边防部分的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上一级公安边防部分请求行政复议;
十、对公安边防部分以当地公安机关名义作出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地点地县级以上当地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十一、对派出所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建立派出所的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十二、对经上级公安机关同意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可向对外发作法令效力文书上加盖印章的公安机关的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
十三、对法令、法规授权的公安机关内设组织或许派出组织逾越权限的详细行政行为不服的,向建立该组织或派出组织的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对法令、法规未授权的,向上一级公安机关请求行政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