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期限过期是什么意思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9-03 06:20
担保期限过期?无论是向银行借钱仍是跟朋友借钱,都可以需求会被要求供给担保物或许担保人,可是担保并不是无休止无期限的担保下去,担保也是有期限约束的。那担保期到期后,担保人还要承当职责吗?今日听讼小编为我们收集整理了这方面的相关法令常识,期望对你有所协助。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日,某银行与某服饰公司签定了告贷合同,合同约好告贷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告贷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限为一年,告贷利率为6.56%。为确保告贷能顺畅回收,银行要求服饰公司供给确保人。所以,服装公司找到某担保公司为其供给担保。银行与某担保签定了确保合同,担保公司为该笔告贷供给连带确保,确保期间为告贷到期后两年。
合同签定后,银行发放了告贷。告贷合同到期后,服饰公司仍欠银行本金80万元,利息还至2012年5月31日,其他利息未付。经银行屡次催收,服饰公司仍未偿还告贷本息。银行遂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饰公司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一起要求担保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服饰公司称:现在公司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期望能延期还款。担保公司称:尽管本公司与银行之间签定了确保合同,可是确保合同中约好的确保期间为告贷到期后两年,现已超越确保期限,因此本公司不应再承当确保职责。
律师说法:
本案中,担保公司的担保期间为告贷到期后两年,也便是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的规则,银行并没有在确保期间内要求担保公司承当确保职责,因此担保公司不再承当确保职责,银行只能要求服饰公司还款。
相关常识-
告贷期限是指假贷两边依照有关规则,在合同中约好的告贷运用期限。
告贷期限应依据告贷品种、告贷性质、告贷用处来确认。在告贷合同中,当事人缔结告贷期限条款有必要详细、详细、全面、清晰,以确保合同的顺畅实行,避免发生合同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则,同一债款有两个以上确保人的,确保人应当依照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比例,承当确保职责。没有约好确保比例的,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款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确保人承当悉数确保职责,确保人都负有担保悉数债款完成的职责。现已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或许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其他确保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比例。由此可见,乙、丙作为担保人应当承当对债款的连带职责,你有权向两位担保人建议你的权力。
确保期间的界定与确保期间的定性,一直是学界中非常有争议的问题,而怎么界定其界说与确保期间的定性密切相关。故精确界定确保期间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确保期间的定性和正确适用。然终究何谓确保期间?所谓确保期间便是指确保合同当事人的约好或依法令推定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确保人可以容许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最长期限。在确保期间中,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裁定(在一般确保中)或向确保人(在连带确保中)建议权力。逾此期限,债款人未提起上述建议的,确保人则不承当确保职责。可见,确保期间构成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担保权力消除的法令结果。
其次,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不清晰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
最终,要提示你关于担保中特别时效的规则。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欢迎进入听讼网,咨询专业律师。
案情简介:
2011年11月1日,某银行与某服饰公司签定了告贷合同,合同约好告贷本金为人民币200万元,告贷期限为2011年11月1日至2012年10月31日,期限为一年,告贷利率为6.56%。为确保告贷能顺畅回收,银行要求服饰公司供给确保人。所以,服装公司找到某担保公司为其供给担保。银行与某担保签定了确保合同,担保公司为该笔告贷供给连带确保,确保期间为告贷到期后两年。
合同签定后,银行发放了告贷。告贷合同到期后,服饰公司仍欠银行本金80万元,利息还至2012年5月31日,其他利息未付。经银行屡次催收,服饰公司仍未偿还告贷本息。银行遂于2014年12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服饰公司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一起要求担保公司承当连带确保职责。服饰公司称:现在公司资金紧张,无力偿还告贷本金及利息,期望能延期还款。担保公司称:尽管本公司与银行之间签定了确保合同,可是确保合同中约好的确保期间为告贷到期后两年,现已超越确保期限,因此本公司不应再承当确保职责。
律师说法:
本案中,担保公司的担保期间为告贷到期后两年,也便是从2012年11月1日至2014年10月31日。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的规则,银行并没有在确保期间内要求担保公司承当确保职责,因此担保公司不再承当确保职责,银行只能要求服饰公司还款。
相关常识-
告贷期限是指假贷两边依照有关规则,在合同中约好的告贷运用期限。
告贷期限应依据告贷品种、告贷性质、告贷用处来确认。在告贷合同中,当事人缔结告贷期限条款有必要详细、详细、全面、清晰,以确保合同的顺畅实行,避免发生合同纠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以下简称《担保法》)第十二条规则,同一债款有两个以上确保人的,确保人应当依照确保合同约好的确保比例,承当确保职责。没有约好确保比例的,确保人承当连带职责,债款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确保人承当悉数确保职责,确保人都负有担保悉数债款完成的职责。现已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有权向债款人追偿,或许要求承当连带职责的其他确保人清偿其应当承当的比例。由此可见,乙、丙作为担保人应当承当对债款的连带职责,你有权向两位担保人建议你的权力。
确保期间的界定与确保期间的定性,一直是学界中非常有争议的问题,而怎么界定其界说与确保期间的定性密切相关。故精确界定确保期间的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确保期间的定性和正确适用。然终究何谓确保期间?所谓确保期间便是指确保合同当事人的约好或依法令推定在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确保人可以容许债款人建议权力的最长期限。在确保期间中,债款人应当向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裁定(在一般确保中)或向确保人(在连带确保中)建议权力。逾此期限,债款人未提起上述建议的,确保人则不承当确保职责。可见,确保期间构成债款人恳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担保权力消除的法令结果。
其次,依据《担保法》第二十一条规则,确保担保的规模包含主债款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完成债款的费用。确保合同还有约好的,依照约好。当事人对确保担保的规模没有约好或许不清晰的,确保人应当对悉数债款承当职责。
最终,要提示你关于担保中特别时效的规则。依据《担保法》第二十六条规则,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与债款人未约好确保期间的,债款人有权自主债款实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在合同约好的确保期间和前款规则的确保期间,债款人未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确保人革除确保职责。如果您还有什么不明白的当地,欢迎进入听讼网,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