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笔交易是否存在欺诈行为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5-03 08:19
一、案情简介 一九九七年八月五日,姑苏乳胶厂与姑苏东鑫物资贸易中心签定购销合同一份。合同约好:姑苏乳胶厂向姑苏东鑫物资贸易中心购买SXZ6481广东三星面包车一辆,价格258000元,买方托付贸易中心代上照,上牌费用81800元,质量要求契合厂方出厂技术规范,用户检验合格交车。八月十五日乳胶厂派人前往贸易中心验车、看车,对该车质量表示满意,并在机动车登记表上盖上了姑苏乳胶厂的单位公章,一起托付贸易中心代为处理上牌手续,当即支付了全额货款及上牌费用。二十六日,贸易中心前往市公安局机动车辆检测中心处理电脑线检测手续,检测成果各项目标均合格,顺畅上照后,该车交给买方姑苏乳胶厂运用。至此,该购销合同己悉数实行结束。 一九九七年九月五日,姑苏乳胶厂以“所购车辆为旧车组装而成”为由诉至姑苏市市郊人民法院,要求将该车退回贸易中心,贸易中心返还车款、上牌费用等339800元。一审法院于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作出判定:两边所订合同合法有用。驳回原告姑苏乳胶厂要求退回 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回来车款的诉讼请求。被告三星公司在本判定收效后一个月内对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存在的质量问题进行修补,被告三星公司逾期不实行,由原告姑苏乳胶厂托付有关部门进行修补,费用由被告三星公司担负,被告贸易中心承当连带责任。 一审判定后,原告不服,上诉至姑苏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为:三星牌客车存在质量问题,不契合新车规范,该车的交给行为系民事诈骗行为,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两边所订合同属无效合同,并于一九九九年八月二十日作出判定:吊销一审法院判定;贸易中心交还乳胶厂SXZ6481三星牌轻型客车款258000元,补偿经济损失81800元,算计金额 339800元;现存姑苏乳胶厂的SXZ6481三星牌客车,由贸易中心自行提回。 二、剖析定见 第一种定见以为:二审确定的“姑苏东鑫物资贸易中心交给的三星牌客车存在必定质量问题,不契合新车规范,判定姑苏东鑫物资贸易中心自行提回轿车,并发还姑苏乳胶厂SXZ6481三星牌客车款上牌费用”并无显着不妥。乳胶厂要求购买的是契合厂方出厂技术规范的新车,但贸易中心所交给的三星牌客车存在油箱、齿轮箱漏油,驾驶室底盘生锈、腐朽,后部挡风板严峻损坏等质量问题,明显不契合新车规范。其交给该车存在必定的民事诈骗行为,违反了诚笃信用原则,归于无效民事行为,贸易中心应承当返还车款,补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