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域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20 03:14
在诉讼案子中,假如当事人对受诉法院或受诉法院向其移交案子的法院对案子没有权力统辖时,其能够提出不服统辖,来保护自己的利益。那么地域统辖权贰言的条件有哪些呢?下面听讼网的小编就给我们介绍一下,期望对我们有所协助。
地域统辖权贰言的条件
(一)提出贰言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统辖权提出贰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自动参与别人已开端的诉讼,应视为供认和承受受诉法院的统辖。而且,即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统辖权,因为参与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联系,受诉法院也依据兼并统辖取得了对参与之诉的统辖权。假如是受诉法院告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该第三人如以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统辖权,能够回绝参与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统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用提出统辖权贰言。因而,不管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仅仅参与别人之间已开端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撑所参与的一方,以保护本身利益。法院对案子有无统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认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所以无权提出统辖权贰言。
(二)统辖权贰言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子的统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子的统辖权提出贰言,只要是第一审案子,当事人既能够对地域统辖权提出贰言,又能够对等级统辖权提出贰言。对第二审民事案子不得提出统辖权贰言。
(三)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时刻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则,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期提出的,法院才检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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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域统辖权贰言的条件
(一)提出贰言的主体须是本案的当事人
在诉讼实务中,提出统辖权贰言的当事人一般为被告。第三人分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两种。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是参与诉讼的当事人,不是本诉的当事人,无权对本诉的统辖权提出贰言。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如自动参与别人已开端的诉讼,应视为供认和承受受诉法院的统辖。而且,即便受诉法院对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起的诉讼原本无统辖权,因为参与之诉与本诉之间的牵连联系,受诉法院也依据兼并统辖取得了对参与之诉的统辖权。假如是受诉法院告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与诉讼,该第三人如以为受诉法院对他的诉讼无统辖权,能够回绝参与诉讼,以原告身份另行向有统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而不用提出统辖权贰言。因而,不管在哪种情况下,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均不宜作为统辖权贰言的主体。
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仅仅参与别人之间已开端的诉讼,在诉讼中支撑所参与的一方,以保护本身利益。法院对案子有无统辖权,是依据原、被告之间的诉讼而确认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既非原告,又非被告,无权行使本诉当事人的诉讼权力,所以无权提出统辖权贰言。
(二)统辖权贰言的客体是第一审民事案子的统辖权
当事人只能对第一审民事案子的统辖权提出贰言,只要是第一审案子,当事人既能够对地域统辖权提出贰言,又能够对等级统辖权提出贰言。对第二审民事案子不得提出统辖权贰言。
(三)提出统辖权贰言的时刻须在提交答辩状期间
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则,当事人对统辖权有贰言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即在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15日内提出,如期提出的,法院才检查,逾期提出的,法院便不予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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