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电子合同的订立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06 01:26【摘要】电子合同的缔结,是在计算机网络中进行的,当事人经过数据输入进行要约、许诺,以网络传输进行送达。合同的缔结进程是数据电文交流,用计算机之间的“对话”来完结订约进程。这种以互联网为渠道,以信息交流为手法的买卖方法的鼓起和昌盛,对传统买卖方法带来了冲击。作为信息时代产品和电子商务活动的重要东西的电子合同,其迅速发展和广泛应用提高了商业买卖的功率,但因为相关立法的相对滞后,由此也发作了很多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电子合同 缔结 要约 许诺电子买卖
电子合同,现在是指经过电子计算机网络体系缔结的,以数据电文的方法来生成、贮存和传递商业买卖信息的一种现代买卖方法,主要有电子数据交流体系(EDI)、电子邮件(E-mail)和计算机传真等方式。[1]关于电子通讯合同的方式问题。各国主要有两种做法:(1)将电子通讯合同拟制为书面方式的一种。如我国新《合同法》的第11条。再如新加坡《电子买卖法》也供认数据电文方式归于书面方式的领域,但这种供认不适用于某些资料,如遗言、流转收据、所有权文据、不动产买卖合同。不过部长有权对所列这些资料的名字进行调整,因此仍有必定的灵活性。[2](2)供认电子通讯合同在必定情况下的效能,但不将其归入书面方式的领域。如香港《电子买卖法令》原则上承认电子合同的有效性,但未将其作为书面方式的一种。该法令规则,某些文件类别仍有必要以书面作出,不可用数据电文的方式,包含遗言、信任、授权书、不动产契据、誓章、法庭文件及可撒播收据等,这是考虑到电子商务在香港始终是一个新生事物。[3]
电子买卖因为其不同于传统合同的特色,在买卖中发作的胶葛的处理也不能彻底依照传统合同的处理办法,故对此有研讨和完善立法的必 要,跟着我国“电子签名法”的施行,在不久的将来电子通讯合同将呈迅猛发展之势,本文拟经过对该问题的查询以期得出一些对完善立法和司法中有价值的建议和剖析。
一、电子合同的缔结在实际中需求清晰和处理的问题
1、关于电子合同要约与许诺收效的时刻、地址及其撤回吊销问题。新《合同法》对要约许诺的收效时刻规则如下:“选用数据电文方式缔结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体系接纳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体系的时刻,视为抵达时刻;未指定特定体系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体系的初次时刻,视为抵达时刻。”在电子商务中,区别抵达主义与发信主义很有必要,当网络呈现技能毛病导致信息宣布却被堵在途中时,依抵达主义,意思表明未收效,而依发信主义,则意思表明收效。这种抵达主义的做法能使意思表明的传达危险在两边之间公正分管,各方对其操控范围内发作的危险承当职责。但我国《合同法》的规则仍存在一些缺漏,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