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租人擅自转租,出租人有权收回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2-31 15:15
在实际生活中,出租人将房子租给承租人后,承租人将房子转租的状况很常见。依据现已发生过的相关事例,听讼网小编整理了下面的文章,下面就来一同看看吧。
案情:2009年3月17日,某旺铺门面的所有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定门面租借协议,约好李某承租该门面,而且约好未经张某赞同不得转租。2010年末,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赞同,将原告的3间门面房租给第三人,收取租借费。张某知悉后,向李某屡次协商此事,李某不只不偿还租借房,还拖延实行给付房租责任。2012年8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租借房,并承当违约责任。
律师承受张某的委托后,细心审阅了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以为两边约好的权利责任联系清晰,出租人张某有权回收房租并要求李某付出违约金。依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该案中,被告里某未经原告赞同,私行将其租借原告张某的3间门面房转租给别人,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其转租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最终法院确定原告张某恳求承认被告李某与第三人的转租房子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恳求,契合法令规则,予以支撑;遂作出判定,判定承租人与第三人的转租行为无效,并免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由被告李某承当相应违约责任。
案情:2009年3月17日,某旺铺门面的所有人张某与承租人李某签定门面租借协议,约好李某承租该门面,而且约好未经张某赞同不得转租。2010年末,被告李某未经原告张某赞同,将原告的3间门面房租给第三人,收取租借费。张某知悉后,向李某屡次协商此事,李某不只不偿还租借房,还拖延实行给付房租责任。2012年8月,张某将李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租借房,并承当违约责任。
律师承受张某的委托后,细心审阅了两边签定的租借合同,以为两边约好的权利责任联系清晰,出租人张某有权回收房租并要求李某付出违约金。依据《合同法》第224条规则,承租人经出租人赞同,能够将租借物转租给第三人,承租人转租的承租人和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持续有用。该案中,被告里某未经原告赞同,私行将其租借原告张某的3间门面房转租给别人,违反了法令的强制性规则,其转租行为为无效的民事行为。最终法院确定原告张某恳求承认被告李某与第三人的转租房子行为为无效民事行为的诉讼恳求,契合法令规则,予以支撑;遂作出判定,判定承租人与第三人的转租行为无效,并免除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租借合同,由被告李某承当相应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