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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前夫的住房是否有居住权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9-01-21 01:46
刘某和周某10年前成婚,婚后一向寓居在周某爸爸妈妈为其购买的一套住宅内。近年来,由于夫妻关系呈现裂缝,刘某预备离婚,但又有一些忧虑,由于一旦离婚,周某必定不同意刘某持续寓居现有住宅,那时刘某将无处安身。像刘某这种状况,现在社会上并不罕见,那么离婚后,刘某对前夫的住宅是否还享有寓居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42条规则:“离婚时,如一方日子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宅等个人财产中给予恰当协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说(一)第27条规则:“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归于日子困难。离婚时,一方以个人财产中的住宅对日子困难者进行协助的方式,可所以房子的寓居权或许房子的所有权。”由此可见,若刘某与周某离婚,因除现有住宅外,没有其他的安身之处,故可依据前述规则,要求对周某的房子享有寓居权。不过,应当指出的是,离婚后,对前夫住宅的寓居权是有必定期限的。究竟,这种寓居权是周某给予的物质协助,尽管这种协助有法令的强制性,但不可能是永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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