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委托公证过户有哪些风险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29 15:02业主认为,处理了“托付公证”,托付朋友处理其物业应该没啥问题,熟料朋友私吞10万元要业主埋单;买家认为,处理了“托付公证”,业主就无法反悔,成果法院却来查封了物业。
广州市房地产中介协会发布了两个事例,提示顾客留意“托付公证过户”的买卖危险,保证买卖安全,削减不必要的买卖胶葛。
事例1:
托付公证仍有买卖危险
上一年9月1日,业主王某与买家周某签定《房子买卖合同》,以170万元出售其坐落海珠区的物业。王某因为作业繁忙,长时刻在外地出差,遂处理了托付公证,全权托付其朋友陈某处理该物业的买卖。上一年10月5日,王某收到陈某汇来的170万元房款及物业已出售的短信告诉。但没过几天,王某收到法院发来的开庭传票,诉求方周某要求王某承当其违约责任。王某向陈某问询事由,其表明该物业未出售给周某,而是以180万元出售给另一买家并处理完成了买卖手续,其间赚取的10万元差额已归入自己囊中。
法院经审查,王某为该物业的原业主,其全权托付陈某处理该物业的买卖,应承当陈某在署理过程中对周某形成的丢失。终究,法院判定王某对周某承当违约责任。王某也另行申述,向陈某追偿。
【事例剖析】
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示广阔顾客:在房子买卖过程中,业主应当尽量亲身处理收取房款、产权过户、交给房子等手续。假如因为特别原因无法亲身处理的,业主在处理公证托付时,应对授权规模进行约束,以保证本身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对授权的约束首要包含:1.对授权时刻进行约束,应约好详细的时刻,保证准时实行合同;2.对授权规模进行约束,如受托人的署理事项中不包含代收房款等。
事例2:
托付公证过户危险大
上一年4月10日,买家张某经过某中介公司看中了坐落海珠区的某物业,因为张某为非广州市户口居民,其社保须交纳到12月才接连缴满3年,获取购房资历。所以,张某与业主陈某洽谈:陈某在收齐房款120万元后,以处理托付公证的方法,将物业交给张某运用,待张某具有购房资历后再处理过户手续。买卖两边对约好内容达到共同后,签定了《房子买卖合同》。次日,张某向陈某支付了全额房款,两边依约处理了托付公证手续。
8月15日,陈某因出资失利欠债连连,法院对其产业进行查封,因为上述物业仍挂号在其名下,遂被法院同时查封。陈某无法持续实行《房子买卖合同》,被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承当违约责任。
【事例剖析】
本案中,买家张某与业主陈某尽管就该物业处理了托付公证,但因为未在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产权挂号,故房子产权未发生改变及转让,该物业的一切权仍归于陈某一切。所以,当陈某的产业出现问题时,该物业也同时遭到牵连。
在此,协会法律咨询服务中心律师提示广阔顾客:即便在买卖过程中处理了产权的托付公证,也应当及时前往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处理挂号手续,下降买卖危险,削减经济丢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