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通知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7-14 18:49【法规称号】 大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调整乡镇土地运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计划》的告诉
【公布部分】 大连市当地税务局 检查
【发文字号】 大地税发[1997]第2号
【公布时刻】 1997-01-08
【施行时刻】 1997-01-01
【效能特点】 有用
【正文】
大连市当地税务局关于印发《大连市调整乡镇土地运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计划》的告诉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总公司),各高等院校、中心、省在连(驻连部队)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各区、市、县当地税务局、省当地税务局大连分局,市当地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各区、市、县财政局,开发区财税局,保税区财税局:
为进一步发挥乡镇土地运用税在合理运用乡镇土地,调理土地级差收入,进步土地运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方面的宏观调控效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则,经大连市人民政府同意,决议对我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现将《大连市调整乡镇土地运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计划》印发给你们,请仔细贯彻履行。 大连市调整乡镇土地运用税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计划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条例》第五条规则,依照大连市土地等级新的区分规范,现对我市部分土地等级税额进行调整,详细调整计划如下: 一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7元;二级地每平主米年税额6元;三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5元;四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4元;五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3元;六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2元;七、八、九级地每平方米年税额1.5元。
本计划仅限于我市市内四区的商业、粮食、供销的批发和另售企业(不包含商办工业但包含工办商业)、金融、饮食、服务职业、文明企业等用地;市内四区的其它职业年税额保持原税负不变;其它区、市、县以及各建制镇、工矿区的镇年税额保持原税负不变。 本计划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施行。原履行的《大连市征收乡镇土地运用税暂行规则》与本计划有冲突的,按新的计划履行。
附:《大连市商业企业用地级区区分表》(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