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签订的保证合同有效吗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8-05 00:02
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签定的确保合同有用吗?怎样实行?以下是听讼网小编收集到的关于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签定的确保合同的效能一些常识的介绍,期望对您有协助。感谢您的阅览。
一、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签定的确保合同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不管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确保期间都是从“债款实行期届满后”开端核算。
但主债款实行期现已届满,那么签定的确保合同是否还有用呢?
1、“法不制止即自在”不仅是法治国家对“民”的一项许诺,并且也是法治国家遍及信仰的一项法治准则。已然现行法令、法规没有制止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签定确保合同,那么,便不该当否定这种确保合同的法令效能。这既是对当事人私权的尊重与维护,也表现了“契约自在”、“意思自治”的私法准则。
2、根据担保法第一条规则:“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确保债款的完成…”笔者以为,担保法的含义便是在于确保债款的完成,虽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该种状况的条文规则,但根据担保法“确保债款的完成”的精力,确定该种确保行为明显也是和该精力共同的,并没有彼此对立。
且根据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其最终是按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从经济学的视点来说,确保人归于第二还款来历。而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签定的确保合同明显也不违背该确保界说的。
3、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从别的的视点也默认了这种确保方式的有用性。
4、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则:债款“实行期限不清晰的,债款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款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笔者以为,应当从合同收效之次日开端核算确保期间。
5、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则:“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决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从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上述规则以下胪陈。
二、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签定的确保合同怎么实行
该确保期限分两种景象看待:
1、主债款实行期现已届满但未过诉讼时效的。
该种确保,依然是对主债款的确保,由于,在诉讼时效内,债款人依然有实行债款的职责,并且不能以时效进行抗辩。一般状况下,确保人在签定合一起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款的实行期已届满(被诈骗,下述。),其自愿承当确保的行为并没有添加其危险,也没有违背其原意,故此,确保人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款签定的确保合同,应当从合同收效之次日起开端核算确保期间。确保期间善于诉讼时效的,债款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实行要求确保人实行确保职责的前置程序。
当然,假如诉讼时效少于六个月行将届满的,就应当参照下述第二种景象,应当对主债款实行期已届满且行将过诉讼时效实行阐明或奉告职责。不然,由于其债款自身损失了胜诉权,在自身债款实行呈现实行妨碍的前提下依然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是不公平的。
2、主债款实行期现已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的。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则:“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债款人的抗辩权。债款人抛弃对债款的抗辩权的,确保人仍有权抗辩。”该种景象的确保,实际上是对上述一般抗辩权的抛弃,由于债款人损失仅仅是胜诉权,因而,确保人供给的确保行为依然是对债款的确保,但应该以为,债款人或许债款人要求确保人签定确保合一起,应当对主债款实行期现已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进行阐明或奉告,这归于债款人或债款人的职责,由于,在该种景象下,要求确保人签定确保合同明显增大了确保人的危险,除非有根据证清晰保人事前现已知悉。未实行书面奉告职责的,应当视为对确保人的诈骗,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以下景象均假定已奉告确保人的:
(1)假如是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宜确定是债款人对债款的从头承认,从头核算诉讼时效,这样就转化为了正常确保行为。
(2)假如是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债款人不知情且清晰表明不承当债款的,则宜确定债款人与确保人形成了新的债款债款联系。假如债款人知情的,宜确定是债款人对债款的从头承认。
(3)假如是确保人自愿承当确保职责的,则宜确定债款人与确保人形成了新的债款债款联系。债款人是否知情都不该承当职责。
一、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签定的确保合同的性质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五条和二十六条,不管一般确保仍是连带确保,确保期间都是从“债款实行期届满后”开端核算。
但主债款实行期现已届满,那么签定的确保合同是否还有用呢?
1、“法不制止即自在”不仅是法治国家对“民”的一项许诺,并且也是法治国家遍及信仰的一项法治准则。已然现行法令、法规没有制止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签定确保合同,那么,便不该当否定这种确保合同的法令效能。这既是对当事人私权的尊重与维护,也表现了“契约自在”、“意思自治”的私法准则。
2、根据担保法第一条规则:“为促进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确保债款的完成…”笔者以为,担保法的含义便是在于确保债款的完成,虽然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并没有该种状况的条文规则,但根据担保法“确保债款的完成”的精力,确定该种确保行为明显也是和该精力共同的,并没有彼此对立。
且根据担保法第六条:“本法所称确保,是指确保人和债款人约好,当债款人不实行债款时,确保人依照约好实行债款或许承当职责的行为。”其最终是按约好实行债款或承当职责,从经济学的视点来说,确保人归于第二还款来历。而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签定的确保合同明显也不违背该确保界说的。
3、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五条:“确保人对现已超越诉讼时效期间的债款承当确保职责或许供给确保的,又以超越诉讼时效为由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撑。”
最高人民法院从别的的视点也默认了这种确保方式的有用性。
4、根据《合同法》第六十二条第(四)款规则:债款“实行期限不清晰的,债款人能够随时实行,债款人也能够随时要求实行,但应当给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因而,笔者以为,应当从合同收效之次日开端核算确保期间。
5、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三十四条规则:“一般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对债款人提起诉讼或许请求裁定的,从判定或许裁定判决收效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连带职责确保的债款人在确保期间届满前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从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之日起,开端核算确保合同的诉讼时效。“
上述规则以下胪陈。
二、主债款实行期届满后签定的确保合同怎么实行
该确保期限分两种景象看待:
1、主债款实行期现已届满但未过诉讼时效的。
该种确保,依然是对主债款的确保,由于,在诉讼时效内,债款人依然有实行债款的职责,并且不能以时效进行抗辩。一般状况下,确保人在签定合一起知道或应当知道主债款的实行期已届满(被诈骗,下述。),其自愿承当确保的行为并没有添加其危险,也没有违背其原意,故此,确保人对在诉讼时效内的债款签定的确保合同,应当从合同收效之次日起开端核算确保期间。确保期间善于诉讼时效的,债款人应当在诉讼时效期间实行要求确保人实行确保职责的前置程序。
当然,假如诉讼时效少于六个月行将届满的,就应当参照下述第二种景象,应当对主债款实行期已届满且行将过诉讼时效实行阐明或奉告职责。不然,由于其债款自身损失了胜诉权,在自身债款实行呈现实行妨碍的前提下依然能够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是不公平的。
2、主债款实行期现已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的。
根据担保法第二十条规则:“一般确保和连带职责确保的确保人享有债款人的抗辩权。债款人抛弃对债款的抗辩权的,确保人仍有权抗辩。”该种景象的确保,实际上是对上述一般抗辩权的抛弃,由于债款人损失仅仅是胜诉权,因而,确保人供给的确保行为依然是对债款的确保,但应该以为,债款人或许债款人要求确保人签定确保合一起,应当对主债款实行期现已届满且已过诉讼时效进行阐明或奉告,这归于债款人或债款人的职责,由于,在该种景象下,要求确保人签定确保合同明显增大了确保人的危险,除非有根据证清晰保人事前现已知悉。未实行书面奉告职责的,应当视为对确保人的诈骗,根据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进行处理。以下景象均假定已奉告确保人的:
(1)假如是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宜确定是债款人对债款的从头承认,从头核算诉讼时效,这样就转化为了正常确保行为。
(2)假如是债款人要求确保人承当确保职责的,债款人不知情且清晰表明不承当债款的,则宜确定债款人与确保人形成了新的债款债款联系。假如债款人知情的,宜确定是债款人对债款的从头承认。
(3)假如是确保人自愿承当确保职责的,则宜确定债款人与确保人形成了新的债款债款联系。债款人是否知情都不该承当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