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交易营业部管理暂行办法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10-05 19:43第一条 为加强对证券生意运营部的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办理暂行条例》,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所称证券生意运营部,是指依本暂行办法规则,经我国
人民银行同意、 由金融组织设置的专门运营证券生意事务的对外运营场所。?
非金融组织不得设置证券生意运营部。
第三条 信托出资公司和综合性银行,以及其他经我国人民银行特别同意可
以运营证券生意事务的金融组织, 向我国人民银行请求设置证券生意运营部,
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运营情况良好;
二、有不少于人民币500万元的证券营运资金。
三、有合格的事务人员。
四、有固定的生意场所和必要的生意设备。
第四条 金融组织设置证券生意运营部,要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
计划单列城市人民银行分行提出请求, 并填写由我国人民银行供给的《建立证
券运营组织请求挂号表》 ,由人民银行依据当地证券商场中介组织的设置情况
进行批阅。请求时,需持下列文件:
一、设置证券生意运营部的请求陈述;
二、 证券生意运营部的筹建计划。筹建计划须包含下列内容:所在地、证
券营运资金数额、事务范围、首要业人员人选及其资格。
三、证券营运资金验资证明。
四、证券生意运营部内部办理办法。
五、金融组织最近3年的年度事务陈述和资产负债表。
六、我国人民银行同意运营证券事务的批文。
七、我国人民银行以为必要的其他资料。
全国性的金融组织建立证券生意运营部, 由所在地人民银行分行审阅,报
总行批阅。
第五条 我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组织的请求和该组织的运营情况以及当地证
券商场的需求,同意证券生意运营部运营下列事务的部分或悉数。
一、署理发行各种有价证券。
二、自营和署理证券生意。
三、署理付出和代收证券的本息盈利。
四、证券的鉴证、挂号过户。
五、证券代保管。
六、证券出资咨询。
七、其他证券事务。
证券生意运营部扩展证券事务运营范围,须报经我国人民银行同意。
第六条 证券生意运营部自接到同意文件之日起3个月内未开业者,原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