贩毒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如何认定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5-18 01:53
在实际社会中,咱们发现人们在毒品买卖过程中,潜藏着巨大的经济利益。在这些经济利益的唆使下,一部分人会走上贩毒的路途。而在贩毒案子中,毒品的数量关乎量刑的轻重。那么,贩毒案子中毒品的数量该怎样承认的呢?下面,听讼网小编为我们回答这个问题吧。
贩毒案子中毒品的数量怎么承认
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状况,怎么正确承认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详细状况进行处理。详细如下所述:
1、贩毒又吸毒怎么承认毒品的数量
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状况,怎么正确承认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详细状况进行处理。第一种状况,被告人购入100g毒品,自己啃咬30g卖掉70g。那么只能承认被告人贩毒的数量是70g而不是100g。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矩啃咬毒品为违法过为,所以行为人为了啃咬毒品而购买的行为不能够成贩卖毒品罪。假如承认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是100g,就违反了罪过法定的基本准则,这是非常过错的。第二种状况,“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入500g海洛因,自己啃咬30g,已卖掉170g。在捕获被告人今后,又在其居处等躲藏地址抄获毒品300g。在此案子中,不能扣除被告人或许自己啃咬的部分,而应以抄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数量承认,即承认被告贩卖毒品海洛因470g。由于被告人现已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无法承认行为人对余下的毒品必定不会贩卖。若不对剩下的予以承认,或仅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对其进行处分,就会放纵其贩卖毒品。可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自己啃咬的特别情节而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特别是有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承认毒品数量刚刚到达或少数超出死刑规范而无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二)~(四)项之情节的,准则上不行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2、“掺假”后出卖毒品其数量怎么承认
在实践中一些毒贩为了牟取高额的赢利,往往购入纯度较高的毒品经过掺假增大其数量然后再出售。例如,被告人从广州购回100g纯度为80%的海洛因,经过掺假稀释为纯度为20%总量为400g的海洛因,并已出售100g被抄获300g。在承认毒品数量时,有人建议应承认100g,有人建议承认400g。笔者以为,依据97刑法的规矩,毒品数量以抄获的违法数量核算,不以纯度折算,因而应当以抄获的数量来承认即应承认被告人贩卖毒品400g,而不是以抄获前被告人购入的毒品数量来承认。有的学者以为,必定种类的毒品,其间真毒品含量不同,或许形成的社会损害性巨细也不同。假如把不同含量的违法毒品总量都作为量刑的数量依据,那就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来对待了就会形成罚不当罪。也有学者提出,假如违法人能够提出依据证明其私运、贩卖、运送的毒品当从别人手中获得时纯度较高,而是自己为下降纯度而加以稀释或许掺杂使假,然后导致纯度下降而数量上升的,则应考虑适用本来的毒品数量。笔者以为以上的观念并不科学,由于,他们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准则。毒品违法之所以以毒品数量的巨细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基点,其间的首要原因是毒品数量越多,分散的规模就越广,导致啃咬毒品的人就越多,对社会带来的损害就越大,所以毒品数量的巨细是决议毒品违法社会损害性巨细的决议因素,而毒品纯度巨细一般并不能影响到毒品分散面的巨细,也不必定影响啃咬毒品的人数的多少,所以毒品的纯度巨细并不是决议毒品违法社会损害性巨细的首要因素。正是依据上述理由97刑法才清晰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关于“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议》和本解说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行25%的,应当折组成25%的海洛因核算数量”的规矩,着重毒品数量以抄获的违法数量核算,不以纯度折算。 需求留意的是,关于抄获的毒品有依据证明很多掺假,经判定查明毒品含量很少,确有很多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从轻。特别是掺假之后的毒品数量才到达判处死刑规范的,若无其他严峻情节的,准则上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3、毒品灭失的状况下对毒品数量的承认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虽有相关的言词依据但毒品现已灭失的贩毒案子,在此状况下怎么对毒品数量进行承认呢?笔者以为应当依据不同状况详细分析。第一种状况,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仅有被告人供述且翻供的,不能仅凭被告人曾经的供述承认毒品数量并予以定案。由于依据供述补强规矩的要求,即为担保补强供述的实在可信性而要求运用供述依据承认案子或案子首要事实时有必要有其依据对其证明价值予以补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矩,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时,不能承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因而,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被告人供述承认其有罪时,有必要稳重,不得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对其科罪。所以,在此状况下由于缺少其他依据彼此印证,所以不能定案。第二种状况,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当买卖两边供述共同时,能够按照两边共同的供述承认毒品的数量并于以定案;若两边供述有毒品买卖行为存在,但关于毒品的数量两边供述不共同的,对毒品的数量应当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承认。这是刑事诉讼中排出合理置疑的证明规范的要求。该规范以为,一个定论假如能够扫除对它的合理疑问,它就具有承认性。这种承认性关于一个具有沉着的人来说,显然是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当毒品买卖两边的供述不共同时,采纳“就低不就高”的准则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由于它契合了扫除合理置疑的证明规范要求。第三种状况,对毒品已灭失的“摇头丸”类事情,可在承认涉案“摇头丸”粒数与种类的前提下,结合当地最近一段时期内抄获“摇头丸”案子中同类“摇头丸”每粒的均匀分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推算出涉案“摇头丸”的数量。例如:2002年6月破获一同贩卖“摇头丸”的案子,已有依据证明行为人已贩卖“摇头丸”“红粉佳人”300粒,“麦当娜”400粒,“蓝色精灵”200粒,但每种“摇头丸”的数量都已无法查知。在该区域2002年4—8月已抄获的“摇头丸”案子的涉案“摇头丸”“红粉佳人”每粒的分量在0.210g—0.405g之间,“麦当娜”每粒的分量在0.220g—0.418g之间,“蓝色精灵”每粒在0.180g—0.385g之间。依据上述核算规矩,那么此案“摇头丸”的数量应当是“红粉佳人”0.210gX300=63g;“麦当娜”0.220gX400=88g;“蓝色精灵”0.180gX200=36g。可是不能简略的将几组数据相加就得出毒品的数量,而应别离按复组成分毒品数量核算规矩,经过换算后再进行累计。 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仅依据毒品买卖两边当事人的供述而定案的,假如没有刑法347条第2款第(二)─(四)项规矩的情节的,准则上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假如其毒品数量已达判处死刑规范,应当判处死刑的,准则上能够判处死刑延期两年履行。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毒品买卖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状况,怎么正确承认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详细状况进行处理。更多相关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
贩毒案子中毒品的数量怎么承认
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状况,怎么正确承认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详细状况进行处理。详细如下所述:
1、贩毒又吸毒怎么承认毒品的数量
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状况,怎么正确承认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详细状况进行处理。第一种状况,被告人购入100g毒品,自己啃咬30g卖掉70g。那么只能承认被告人贩毒的数量是70g而不是100g。由于,我国刑法没有规矩啃咬毒品为违法过为,所以行为人为了啃咬毒品而购买的行为不能够成贩卖毒品罪。假如承认被告人贩卖的毒品数量是100g,就违反了罪过法定的基本准则,这是非常过错的。第二种状况,“以贩养吸”的被告人,购入500g海洛因,自己啃咬30g,已卖掉170g。在捕获被告人今后,又在其居处等躲藏地址抄获毒品300g。在此案子中,不能扣除被告人或许自己啃咬的部分,而应以抄获的毒品与贩卖的数量承认,即承认被告贩卖毒品海洛因470g。由于被告人现已具有贩卖毒品的行为,无法承认行为人对余下的毒品必定不会贩卖。若不对剩下的予以承认,或仅以不合法持有毒品罪对其进行处分,就会放纵其贩卖毒品。可是在量刑时应当考虑行为人自己啃咬的特别情节而能够酌情从轻处分。特别是有或许判处死刑的案子,承认毒品数量刚刚到达或少数超出死刑规范而无刑法第347条第2款第(二)~(四)项之情节的,准则上不行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2、“掺假”后出卖毒品其数量怎么承认
在实践中一些毒贩为了牟取高额的赢利,往往购入纯度较高的毒品经过掺假增大其数量然后再出售。例如,被告人从广州购回100g纯度为80%的海洛因,经过掺假稀释为纯度为20%总量为400g的海洛因,并已出售100g被抄获300g。在承认毒品数量时,有人建议应承认100g,有人建议承认400g。笔者以为,依据97刑法的规矩,毒品数量以抄获的违法数量核算,不以纯度折算,因而应当以抄获的数量来承认即应承认被告人贩卖毒品400g,而不是以抄获前被告人购入的毒品数量来承认。有的学者以为,必定种类的毒品,其间真毒品含量不同,或许形成的社会损害性巨细也不同。假如把不同含量的违法毒品总量都作为量刑的数量依据,那就是把非毒品当成毒品来对待了就会形成罚不当罪。也有学者提出,假如违法人能够提出依据证明其私运、贩卖、运送的毒品当从别人手中获得时纯度较高,而是自己为下降纯度而加以稀释或许掺杂使假,然后导致纯度下降而数量上升的,则应考虑适用本来的毒品数量。笔者以为以上的观念并不科学,由于,他们违反了罪刑相适应的准则。毒品违法之所以以毒品数量的巨细作为量刑的一个重要基点,其间的首要原因是毒品数量越多,分散的规模就越广,导致啃咬毒品的人就越多,对社会带来的损害就越大,所以毒品数量的巨细是决议毒品违法社会损害性巨细的决议因素,而毒品纯度巨细一般并不能影响到毒品分散面的巨细,也不必定影响啃咬毒品的人数的多少,所以毒品的纯度巨细并不是决议毒品违法社会损害性巨细的首要因素。正是依据上述理由97刑法才清晰否定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履行〈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禁毒的决议〉的若干问题的解说》中关于“海洛因的含量在25%以上的,可视为《决议》和本解说中所指的海洛因。含量不行25%的,应当折组成25%的海洛因核算数量”的规矩,着重毒品数量以抄获的违法数量核算,不以纯度折算。 需求留意的是,关于抄获的毒品有依据证明很多掺假,经判定查明毒品含量很少,确有很多掺假成分的,在处刑时应酌情从轻。特别是掺假之后的毒品数量才到达判处死刑规范的,若无其他严峻情节的,准则上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
3、毒品灭失的状况下对毒品数量的承认
司法实践中常常遇到虽有相关的言词依据但毒品现已灭失的贩毒案子,在此状况下怎么对毒品数量进行承认呢?笔者以为应当依据不同状况详细分析。第一种状况,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仅有被告人供述且翻供的,不能仅凭被告人曾经的供述承认毒品数量并予以定案。由于依据供述补强规矩的要求,即为担保补强供述的实在可信性而要求运用供述依据承认案子或案子首要事实时有必要有其依据对其证明价值予以补强。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6条规矩,只要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依据时,不能承认被告人有罪和处以惩罚。因而,在刑事诉讼中,运用被告人供述承认其有罪时,有必要稳重,不得仅依据被告人的供述对其科罪。所以,在此状况下由于缺少其他依据彼此印证,所以不能定案。第二种状况,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当买卖两边供述共同时,能够按照两边共同的供述承认毒品的数量并于以定案;若两边供述有毒品买卖行为存在,但关于毒品的数量两边供述不共同的,对毒品的数量应当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承认。这是刑事诉讼中排出合理置疑的证明规范的要求。该规范以为,一个定论假如能够扫除对它的合理疑问,它就具有承认性。这种承认性关于一个具有沉着的人来说,显然是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的。当毒品买卖两边的供述不共同时,采纳“就低不就高”的准则具有合理的可接受性,由于它契合了扫除合理置疑的证明规范要求。第三种状况,对毒品已灭失的“摇头丸”类事情,可在承认涉案“摇头丸”粒数与种类的前提下,结合当地最近一段时期内抄获“摇头丸”案子中同类“摇头丸”每粒的均匀分量,按照“就低不就高”的准则推算出涉案“摇头丸”的数量。例如:2002年6月破获一同贩卖“摇头丸”的案子,已有依据证明行为人已贩卖“摇头丸”“红粉佳人”300粒,“麦当娜”400粒,“蓝色精灵”200粒,但每种“摇头丸”的数量都已无法查知。在该区域2002年4—8月已抄获的“摇头丸”案子的涉案“摇头丸”“红粉佳人”每粒的分量在0.210g—0.405g之间,“麦当娜”每粒的分量在0.220g—0.418g之间,“蓝色精灵”每粒在0.180g—0.385g之间。依据上述核算规矩,那么此案“摇头丸”的数量应当是“红粉佳人”0.210gX300=63g;“麦当娜”0.220gX400=88g;“蓝色精灵”0.180gX200=36g。可是不能简略的将几组数据相加就得出毒品的数量,而应别离按复组成分毒品数量核算规矩,经过换算后再进行累计。 在毒品灭失的状况下,仅依据毒品买卖两边当事人的供述而定案的,假如没有刑法347条第2款第(二)─(四)项规矩的情节的,准则上可不判处死刑当即履行,假如其毒品数量已达判处死刑规范,应当判处死刑的,准则上能够判处死刑延期两年履行。
归纳上述,小编收拾有关毒品买卖的相关内容。由此可见,在实践中常常存在既贩毒又吸毒即“以贩养吸”的状况,怎么正确承认其毒品的数量在司法实践中应依据详细状况进行处理。更多相关问题,听讼网供给专业法令咨询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