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起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谈起
来源:听讼网整理 2018-06-25 01:31关键词:确保条款 稳妥人免责 合同解除权
内容提要:确保条款是稳妥合同中的特有法律制度,本文经过剖析一同海上货品运送稳妥合同纠纷案,对确保条款的确定及稳妥人的合同解除权问题进行讨论,并提出关于完善我国确保条款的立法主张
一、案情简介
1997年11月25日我国A公司为其从国外购买的货品向B稳妥公司投保,稳妥单记载:起运日期为1997年11月26日,自印度至我国蛇口;稳妥货品为散装黄豆粕12,000公吨;承保全部险和战争险,包含短量险;货品计重以我国蛇口码头地磅电子秤重为准。如呈现短重,则免赔数量为0.5%。
12月15日该批货品在起运港装船结束,承运人签发了清洁提单,提单记载的卸货港为“蛇口”,货品总分量为11,917.04公吨。装船前,当地查验公司出具查验陈述,以为货品装船时状况良好。
12月30日货轮抵赤湾,次日开端卸货,A公司告诉B公司到港口勘查。1998年1月1日,装卸工人发现部分豆粕发红蜕变。A公司当即告诉B公司,B公司派人到现场检查。深圳商检局对货品的判定以为:卸下的豆粕比提单记载的分量缺少208.941吨,短重份额为1.75%,其间4,927.389吨巨货品发红蜕变系装船后运送过程中发作。
货品出险后,A公司与B公司就破损货品的处理和补偿问题进行洽谈。1998年1月23日,两边签定协议,约好:因甲方(B公司)在乙方(A公司)诉前保全有必要提申述讼的期间难以完成理赔手续,无法获得对承运人的代位求偿权,甲方要求乙方以乙方的名义申述承运人,由此发作的全部危险、费用和收益由甲方承当;甲方应在1998年3月10日前完成稳妥补偿,不然乙方有权停止对承运人的诉讼,并直接诉请甲方予以补偿并承当全部结果。
1998年1月24日,A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对承运人提申述讼。之后两边又就详细赔付额进行洽谈,因洽谈未果,5月20日A公司向法院恳求辙回对承运人的申述。6月1日,B公司拟就一份赔付协议列明详细赔付额,但因其他条款未能洽谈一致,该协议没有签定。7月3日法院裁决允许A公司撤回对承运人的申述。
深圳市港务管理局出具《证明》:深圳港现在共有8个港区,其间包含赤湾港区。赤湾港区的港口事务属蛇口的相关部分处理。蛇口一般泛指地域名,赤湾港区在地理位置上属蛇口区域。
7月28日A公司向广州海事法院申述,称:A公司所投保的货品在稳妥公司承保期间和承保职责范围内发作货损,B公司应予稳妥补偿。恳求法院判令B公司向A公司付出:货品缺少补偿金418,907.5元;货品破损补偿金4,289,469.407元;因处理出险货品而发作的费用134,132.18元;A公司丢失的律师费及诉讼费用392,557.50元。